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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给“过期药品回收”立规矩
http://www.100md.com 2005年6月27日 《中国医药报》 2005.06.27
     针对居民家庭药箱中不断出现过期失效药品的情况,不少企业相继开展了过期失效药品回收活动,有的地方还在一些药店设立了“过期失效药品回收点”,居民可以随时将家中的过期失效药品送到回收点,有关部门则定期对回收的过期失效药品进行集中处理销毁。此举既避免了居民服用过期失效药品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又避免了过期失效药品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但是,由于对过期失效药品的回收缺乏必要的制度约束,致使一些回收的过期失效药品没有被最后销毁,个别地方甚至出现了零售药店将回收的过期失效药品当做合格药品再出售给顾客的现象。比如,广东汕头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就查处了6家零售药店销售回收过期药品的行为。6家药店将回收的络活喜、都可喜、头孢拉定胶囊等药品再次卖给顾客,从中牟利。

    回收过期失效药品是为民做的一件大好事,可如果疏于监管,致使回收的过期失效药品再次流入市场,成为危害患者身体健康的“杀手”,那就违背了举办回收过期失效药品活动的初衷。因此,在举办过期失效药品回收活动的同时,应当完善必要的制度,以使回收活动处于严格的监督管理之中。比如,应当加强对回收点的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回收点坚决撤销;建立严格的过期失效药品回收登记制度,做到回收的药品件件有登记;对回收的药品进行妥善保管,防止过期失效药品“跑、冒、滴、漏”,直到过期失效药品一粒不少地被销毁。

    由于家庭药箱的日益普及以及居民用药知识的相对缺乏,家庭用药中过期失效药品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还会大量出现。为了使过期失效药品的回收健康有序地进行,各地应当根据各自的情况,尽快制定相应的规定,完善回收程序,堵塞回收中可能出现的漏洞,更好地为广大百姓服务。

    文/张铁鹰,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