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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尽告知义务典型事件擅摘病肾侵犯患者知情权辽中县医院输官司
http://www.100md.com 2005年6月27日 健康报网
     患有肾病多年的辽宁省辽中县姚某,在该县医院实施左肾探查术后,发现自己的肾被摘除了。医院认为患者的病肾已无保留价值,而患者及家属以医院在未告知的情况下擅自将病肾摘除为由,将辽中县医院推上了被告席,并提出57万元的索赔。几年中这场官司历经法院4次审理。日前,沈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侵犯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辽中县医院赔偿患者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7万余元。

    患者:为什么术前不告知我的病肾无法保留

    辽中县居民姚某患肾病多年。1999年6月11日病情加重,被家人送到辽中县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姚某为左肾输尿管上段结石、肾盂积液并感染。经抗炎治疗后,姚某病情仍不见好转。两天后,姚某感到左肾疼痛难忍,医院准备为其手术,并通知姚的家人:患者病情严重,需要对病肾进行外观查看,以找出病因。

    6月14日,医院与姚某长子签订了《手术预定书》后,给姚某实施了左肾探查术。可让姚某一家没想到的是,等姚某手术出来时,其左肾已经被摘除了。“探查左肾咋把左肾摘除了呢?手术前也没告诉家属啊!另外,术前也没有检查肾功能病变的过程,凭什么能证明这是无法保留的病肾呢?”对医院擅自摘肾一点心理准备都没有的姚家人,对医院的治疗过程产生了强烈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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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切除患者病肾是好意

    对于姚家的质疑,医院认为:“手术中发现患者左肾病变严重,功能已丧失,毫无保留价值。出于对病人生命安全的考虑,医院立即对其左肾实施切除手术,没有及时告诉家属。这样做完全是出于好意,且手术做得也很规范,术前、术中均有病志记载,术后病理诊断也证实病肾应切除,医院尽到了救死扶伤的义务。现在病人已恢复健康,更证明手术是成功的。”

    但姚某一家坚持认为,县医院未经家属同意私自摘除病人左肾是毫无道理的。遂于2001年将医院起诉到当地法院,索赔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57万元。

    医院对此感到委屈:自己是救死扶伤,怎么还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判决:医院侵犯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姚某历经县、市、省三级医疗技术鉴定委员会的4次医疗鉴定。鉴定意见均为:术前姚某左肾盂积液并感染,有手术探查指征;术中探查左肾体积增大,表面凹凸不平,皮质变薄,有脓性分泌物渗出;术后病理诊断也证明为肾脓肿,是肾脏切除的适应症,对病肾切除是可以的。医疗鉴定的结论均为:“不构成医疗事故。”

    尽管不是医疗事故,但辽中县医院在两级法院的4次审理中,都被认定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一审败诉后,辽中县医院提出上诉。沈阳中法审理查明后认为,姚某到医院就医并住院治疗,双方形成了医患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姚某享有对所患疾病知情的权利。医院在未告知的情况下,将姚某的病肾切除。该治疗行为虽然是为了治病救人,但违反了医疗常规。因患者姚某不但享有对自己病情的知情权,同时也享有对病肾是否切除进行选择的权利。医院在未告知患者准确病情并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将病肾切除的过失行为,侵害了姚某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医院有过错,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沈阳中法终审判决:医院赔偿患者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7万余元。,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