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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说中立好困惑
http://www.100md.com 2005年6月30日 《中国医药报》 2005.06.30
     不久前,有媒体报道了广西高院在审理一起医疗纠纷案件时,没有采信广西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而采信了医学权威著作的有关论述,判决广西某医疗机构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该报道以“信医学专家权威著作,不信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广西高院打破医疗鉴定霸权”为题,意义耐人寻味。

    有人将2002年出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称为一次“不彻底的革命”,原因在于其中规定“医疗事故鉴定机构是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的”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中立性难以界定,因此鉴定结果的公平性、公信力受到质疑。看似中立的医学会很难完全独立于医疗卫生系统,不仅因为其正常运作需要医疗系统的支持,各地鉴定专家库中的医生都来自当地各家医院,医疗鉴定常常也就成了不同医院医生之间的“互相鉴定”——“兄弟姐妹相互鉴定”、“老子鉴定儿子”的比喻颇为形象,由此引发诸多猜想。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中立身份一直得不到确认,一方面使得医疗鉴定本身常常衍生出新纠纷,另一方面又造成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权威性下降。过去法庭对于医疗事故鉴定有很大的依赖心理。没有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就难立案、难审理、难判决,甚至在法庭质证中已经发现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问题,也不敢贸然否定。此次广西高院的做法,尽管是质证操作的回归,但也从侧面反映出医疗鉴定结论的贬值。至于浙江丽水市“同一起医疗纠纷,两家鉴定机构竟然得出截然不同的鉴定结论”的事件,更将现行的“医疗鉴定模式”推向极其尴尬的境地。真理只有一个,两家鉴定机构到底谁站到了中立立场,谁的结论准确公平?误判一方问题出在哪里,谁来对其进行调查和惩处?每一个环节都能引发无数的疑问,每一个疑问都无一例外地加重了医患关系的不合谐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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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医疗鉴定中存在“潜规则”、打擦边球、避重就轻的问题传得沸沸扬扬,对此,卫生行政部门一直难以给出有力的解释。表面上看,是医疗鉴定中存在的行业保护、本位主义问题在作怪,而实际上,对医院社会角色的界定不清却是根本的症结所在。普通的市场消费纠纷,一个“中消协”几乎就完全搞掂,要专家有专家,要政策有政策,鉴定处理,条理分明。问题出在医疗系统,情况便大大不同。即便营利性医院,依然难以完全归入市场行为体,而医院与卫生行政部门的关系,也不像工商局、中消协和商户之间的关系那么简单明确。医院还是事业单位,出现问题时,只能由上级主管部门解决,这中间市场手段无能为力。这是行政程序。行政操作的基本要求是严格执行规定,这与中立与否无关。问题是,当行政操作直接牵涉市场利益,比如医院可能支付的巨额赔付成本,医院可能面临的市场信誉损失。再加之行政部门和相关医院可能因此产生的业绩污点……利害攸关,在行政执行时有无可能出现人为的,自觉或不自觉的松动和偏差,没有相关机构和规定对此进行验证。

    类似丽水市这样“同一纠纷两种结论”的状况时或发生,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也难免时时背上“卸责的门面程序”的黑锅。据报道,不久前权威部门人士明确表示,产权改革不是下一步城市医疗改革的核心内容,市场化并非医改方向。换句话说,解决医疗市场的问题,还是要“靠政府”。如此,医疗鉴定面对的尴尬处境自然仍将继续。在这种情况下,有法学专家提出“异地鉴定”的构想。即医疗鉴定应该不受地域限制,法院对于医疗纠纷诉讼,可以委托异地的医学会进行相关鉴定,以排除属地的影响,确保医疗鉴定和法律判决的公正。这种办法也许能行之有效,但同时也把医患间的不信任关系推到了一个更新的高度,这是不是更大的悲哀?

    文/郑石如,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