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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声检查报告来历不明,医院败诉
http://www.100md.com 2005年6月30日 《中国医学论坛报》 2005年第24期
     【案情】2003年12月26日凌晨,原告张某(妊娠26周加5天,且阴道见红3天)发生胎膜早破,于3∶20被送至被告徐州某医院急诊。4∶10左右,被告医师对张某进行查体,诊断为“晚期难免流产、胎膜早破”,并将病情向原告及家属交代,要求对原告实施催产素引产,张某及家属拒绝。当日,在得到原告丈夫签字认可的情况下,被告医师对张某实施催产素引产。12月28日1∶20,原告娩出一女胎(存活5分钟后死亡)。12月30日,原告出院。张某住院期间,原、被告已发生纠纷,但被告未封存病历。2004年1月18日,原告以被告延误抢救时机,不积极采取保胎措施、错误引产,并且在事后编造病历、伪造检查记录,造成其精神和肉体上的严重伤害为由起诉医院,要求被告赔偿。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提交了张某住院的原始病历。该病历对于张某急诊时间存在差异(一为4∶10,一为4∶20)、急诊时是否进行B超、彩超检查,阴道见红时间(一为3小时,一为3天),分娩胎儿是否为活体(一为死胎,一为存活5分钟后死亡)记录存在矛盾。

    在法庭质证阶段,原告对被告提交的住院病历真实性提出异议,指出张某住院当天并未进行B超和彩超检查,且未缴费,病历中B超、彩超检查报告单均为被告伪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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