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进、存放假劣药品均按“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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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讯〕 卫生部日前就《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五项“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作出进一步的解释:在诊疗活动中,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药品为假药、劣药,仍购进、存放的,不管是否已经销售给患者,均应按“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查处。“已经知道”,是指有证据证明行医者故意购销假药、劣药的情形;“应该知道”,是指行医者按照其职责应该且能够鉴别药品为假药、劣药的情形,如未取得批准文号生产的药品、变质不能药用的药品、被污染不能用的药品、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或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