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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的病人人权
http://www.100md.com 2005年7月6日 自由时报
     土城北城妇幼医院爆发护士误将肌肉松弛剂当作B型肝炎疫苗注入新生儿体内导致一死数伤的医疗事故,舆论喧腾,各界瞩目。此事发生在世界人权日前夕,自然引起病人权益保障的议论。

    众所周知,医疗服务提供者的人数虽然比病人为少,但是他们有组织、有财力、有人脉、有地位、有战力。相对的,医疗服务需求者的人数固然众多,可惜没有组织,而财力与人脉难以集中,形单影孤地面对一个体制、一个实力集团,每战必败。数十年来,无论是谈建立保障病人人权的理论概念或落实个案医疗正义,都不容易有回响。其实在台湾,上自总统,下至庶民,都曾经对于个案医疗服务有过抱怨。台湾的医疗被害人是不分贫富贵贱的(不一定有打官司)。笔者从事医疗法律实务工作逾二十五年,倾听医疗受害者诉苦个案绝对不少于消基会或官方医纠鉴定单位处理的数量与类别。脑海中总是盘绕着德国哲学家莱布尼兹的一句话:「一个伟大的医生比一个伟大的将军害死更多人。」

    在民主法治社会里谈病人人权保障,皆从立法及执行两方面去使力。遗憾的是,这两种管道在台湾都有重大盲点。因为政府各级卫生行政机关都是由拥有医师身分的首长所主导掌控,公、民营医疗机构授权医师负责业务、行政最高机关亦因尊重医疗专业而尽量做到无为而治。立法院里拥有医师身分的立委也有左右医药卫生法案内容的能力,司法实务界处理医疗争讼案件则完全仰赖医疗鉴定为断(鉴定有疏失及可能有疏失者不超过二成),而政治有权者身边经常围绕着一些杰出的医者。面对这种场景,如果有人竟然倡言台湾病人人权古往今来,病征去脉,必然感受到沉重。试想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呈行政院向立法院端出的医药卫生法案经立法院审议通过后原本就没有几片「牛肉」(病人权益保护条款),这些完成立法的医药卫生法案又得送回各级卫生主管机关去执行,执行时再打些折扣。此外,司法实务界面对医疗争讼案件时,就显现出医疗侏儒性格,连经由一般日常生活经验定则即可判断是非的医疗争议也非得送请鉴定,鉴定结果是故意说得不清不楚,再经多次重复鉴定结果是没有疏失。处于这种大环境下,台湾病人人权保障云云,想象空间很窄。然而,在如此压倒性优势下,医疗社会中强势的一方仍然千方百计主张法律特权化的「医疗行为除罪化」,连民事求偿诉讼也必须先经「强制调解」,然后再建议于有必要赔偿给病人时应该由大家所缴的健保费中抽成做为理赔基金,等于受害病人拿自己的钱赔自己。台湾病人受苦受难不打紧,「万山不许一溪奔」,医病关系紧张对立是这样子来的。可是,医界再透过媒体放话:医病对立,最后吃亏的还是病人云云,希望病人永远「忍」下去!笔者内心不安。

    怎么办?我想在台湾,够力的权者为病人人权讲几句话是绝对有用的。(作者李圣隆╱律师、台北律师公会医药卫生法委员会召集人),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