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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653636
浅谈科研管理工作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http://www.100md.com 《中华医学科研管理杂志》 1999年第1期
石昭 陈世浩 石昭(200032上海医科大学科研处);陈世浩(上海第二医科大学科研处) 中华医学科研管理杂志 1999 0 1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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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国家的繁荣与富强主要取决于经济发展的水平,而经济发展则依赖于科技进步。在智力竞争、科技水平飞速发展的时代,科学技术已经是一个开放性的系统,在这样的环境中,需要有相应的法律规范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使其健康有序地发展。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保护科学技术成果的重要法律制度,就是在这种环境下应运而生的。目前,知识产权制度已为不同社会性质、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广泛接受,已有160多个国家和地区不同程度地建立了各自的知识产权制度,而且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亦成为一种不可阻挡的潮流,在世界范围内迅速发展。新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开始于建国初期,真正建立和逐步完善是在改革开放以后。目前,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主要法律均已出台,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在短短的十多年的时间中,中国在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方面走过了许多国家用百年时间走过的道路。这不仅有力地促进了科学研究与技术的发展,更为我国经济与技术走向世界,参与国际科技与经济合作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和条件。
科技管理工作作为科学技术发展的一个部分,在科技发展中起着重要的服务、保证与促进作用,科学的组织能够使科学技术充分发挥其威力。我国历来比较重视科技管理工作,并逐步形成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科研管理制度和体系,对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在传统的科研管理的全过程中,包括科研课题的选定、科研的过程、科研成果的评价、推广应用等各个环节均可能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问题。但是,目前的科研管理活动较多地侧重于行政行为,且我国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历史不长,科技管理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为淡薄,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自身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在当前的科研管理中,为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不被侵犯,应当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科技、经济的水平均较为落后,知识产权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不承认知识、技术也是商品,对智力劳动成果不能提供充分有效的保护。近年来,我国先后颁布实施了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但这并不是说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已进入每个人的头脑之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单是要加强科研管理人员的意识,更重要的是加强各级领导和广大科研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这就要求我们在提高自身的同时,加强宣传与教育。以上海医科大学的专利工作为例,1994年以前每年的专利申请量只有2~3件,近几年,在学校专利事务所和科研处的组织下,多次召开全校知识产权工作会议,开办专利知识培训班,并将知识产权课程纳入到本科生的教学之中,近两年专利申请量有了明显的提高,达到每年8~10件,取得了显著的进步。

二、科研立题时的知识产权问题
科研立题是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立题设计是否合理,将直接影响以后的科研工作。在科研立题时,首先应当清楚本研究领域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尽量多查阅资料,尤其是应用性成果,更要加强对专利文献的检索和利用。具统计,世界上90%以上的新技术最先出现在专利文献中。充分利用文献,特别是专利文献,可以拓展自己的科研思路,加速科研进程,避免重复别人的劳动,避免侵犯别人的知识产权。另外科研立题时应当考虑到成果产生时会发生的问题,特别是科技论文或著作的发表形式、署名的方式、科技成果鉴定或申报奖励时的排名顺序等,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产生研究者之间对成果发明或发现权的纠纷。例如有的科研课题组,在立项时将行政领导等对科研工作贡献不大的人排在前面,而将干实际工作的人排在后面,这样的作法是不可取的。

三、科技成果开发转让时注意保护自己的权益
科技合作开发研究或成果转让,一般均要签订技术合同,所涉及的科学技术成果,其发明权、专利权、成果使用权、著作权等权利的归属大多数是由合同约定的,因此,合同签订的好坏,将直接影响自身的权益。我国的技术合同法、专利法等法律法规为各种形式的科技合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也为技术合同的订立规定了基本的原则和要求。在实践中要求我们的科研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正确掌握,审时度势,灵活应用。在技术合同的签订中,应特别注意科技成果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非专利技术的使用、转让、归属和处理,技术成果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分享比例,后续技术改进的分享及归属等问题。如上海某医院在与四川某制药厂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中,由于对某些条款签订不严密,导致药厂将医院转让给他们的一种中药配方申请了发明专利,使本应属于医院的专利权发生了转移,医院遭受了损失;在这同时,又因这家医院将同一药物配方转让给浙江一个药厂,便引起了专利侵权纠纷,目前这一迁延数年,诉讼标的达数百万元的案件仍在法院审理之中。这一案件足以引起我们科研管理人员的深思。

四、合理选择知识产权的保护形式
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多种形式,可以以专利权进行保护,也可以著作权进行保护,形成商品后可以用商标权来保护,对于不易被别人探知的技术可以以技术秘密的形式加以保护。采用何种形式保护自己的智力成果,与成果所有权人的利益休戚相关,因此必须认真选择,科研管理人员应当和研究人员共同讨论,果断决策。一般而言,在专利保护的范围之内且有明显的市场前景的技术发明可以采用申请专利的方式加以保护,因为专利是保护程度较高、较为稳定的一种保护形式。申请专利需要将技术内容公开,要交纳一定的费用,保护期限也有一定的限制,其中发明专利权有效期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为10年,有效期过后,该技术即成为公有技术。因为申请专利要履行一定的手续,且要冒一定的风险,因此有些不易被仿造的产品或不易被探知的方法可以用“技术秘密”来保护。所谓技术秘密是指只被技术所有人所掌握的秘密,它是一种相对专有的权利形式,只要不被公开可以长期处于保护的状态。世界上最具知名度的技术秘密是美国可口可乐公司的可口可乐配方,它历时百年,始终无人破解。技术秘密相对专利权来说其专有性程度较低,稳定性较差,它主要靠所有权人的保密手段来维护,一旦被公开,就失去了其应有的价值。科研论文、专著、报告等文字作品,毫无疑问可以用著作权法加以保护,而对于计算机软件,既可以用著作权法保护,也可以和相应的用途或产品一起申请专利,请求专利权予以保护。

五、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问题
这个问题的实质是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之间发生的谁对科技成果拥有所有权的问题。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正确区分和管理,关系到知识产权的归属,关系到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利益的分配,如果处理得当,可以正确调整科技人员和所属单位间的关系,调动创造发明的积极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发明创造一旦实施,将可能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由于非职务发明的经济收益全部归发明人所有,与作为职务发明时发明人的收益可能产生极大的差别,因此对职务与非职务发明的区分和管理也变得十分敏感。正确区分职务与非职务发明,既不能使国家和集体的财产流失,也不能损害非职务发明人的利益,这项工作是科研管理中的一项重要而细致的工作。在我国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著作权法、技术合同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对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作了较为明确的界定,但在实际的工作中,仍有许多不易分清的地方。例如某科研人员在业余时间内从事与其研究方向相关的发明创造,如果与他承担的科研任务有关,或者主要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则该发明属于职务发明;若他的发明与其承担的科研任务无关,他也未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则为非职务发明。总之,在区分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时,一定要坚持以法律为依据,依法办事,切忌“长官意识”,凭个人意志把职务发明的范围扩大,或随意将单位的职务发明作为发明人的非职务发明处理。

六、防止知识产权的流失
知识产权和有形资产一样,是国家和集体的财产,一旦发生流失,将给国家造成损失。保护本单位的知识产权不流失,是科研管理部门的责任。知识产权的流失有多种形式,其中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①成果的搁置:科学研究的目的是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为社会生产服务,为科研而科研,科研成果完成后即束之高阁,不进行推广应用就是对资源的浪费,因此成果的搁置也是无形资产的流失。②将职务发明作为非职务发明处理,或者无意将本单位的科技成果低价或无偿处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③与人才流失相关的知识产权流失。针对以上各种情况,科研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对应的措施,加强科技成果的推广工作,促进成果产业化,正确判定职务与非职务发明,认真对科技开发与转让合同进行核查,对调出本单位的科研人员进行必要的知识产权法宣传等。例如上海某高校(以下称甲)的一位科研人员,调动到另外一所高校(以下称乙),并得到乙的重用,仅过了两个月的时间,他就向乙提出一项成果鉴定的申请,这件事被甲发觉,认为该科研人员不可能在短短两个月的时间内作出这样的成绩,他的主要工作是在甲单位时完成的,因此不能以乙单位的名义申请成果鉴定,经与乙单位协商,他们决定以甲为第一完成单位,乙为第二完成单位共同对成果进行鉴定,这样,甲就维护了自已的合法权益。

七、知识产权激励机制的落实
长期以来,我们对科学研究的激励着重于精神鼓励,物质上的奖励是次要的,而且奖励仅局限于重大课题的获得与完成、科技成果的鉴定与获奖等,对于知识产权的其他许多方面,如专利权的获得和专利实施等则少有顾及。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了职务发明的专利权持有单位应当给发明人的报酬,也规定了专利实施后发明人应得的利益,但在实际工作中,能够将这些政策落实的并不很多。据调查,上海某一高校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权有几十项,但这些发明人中无任何一人因此得到过学校的奖励。由此看来,制定与落实知识产权激励政策,使之与职工的职称晋升、工资待遇、福利等联系起来,从而激发广大科技人员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是我们科研管理应当探讨的一个问题。
我们生活在一个法制社会里,行事处世均要知法守法。学习和宣传知识产权法的目的在于保护自己的智力成果不受他人侵犯,同时也不要侵害他人的权益。以上几点对科研管理中经常出现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粗浅看法,仅代表我们自己的观点,在此提出,与各位科研管理的同道共商。

中华医学会医学科研管理学分会第七次学术年会优秀论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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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达庆东,吴桂琴.知识产权法概论.上海:上海医科大学出版社,1997∶34-37.
[3]陆飞.高校职务与非职务智力成果的区分与管理.研究与发展管理,1995,7(4)∶29-3 5.

(收稿:1998-05-03) ,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