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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查封、扣押要注意什么
http://www.100md.com 2005年7月9日 《中国医药报》 2005.07.09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适用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是我国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赋予药品监管机关的一项行政职权,但在实施查封、扣押时稍有不慎,就可能构成行政侵权。笔者认为在实施查封、扣押时,药品监管执法人员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必须符合“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这一实质要件,绻挥姓?br>一要件,执法人员应考虑适用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二、必须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并且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不可由药品监管机关的工勤人员代为实施。

    三、实施查封、扣押要经过药品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情况紧急,且“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时,执法人员亦可实施封存扣押,但应报机关负责人口头批准。

    四、实施查封、扣押时,分清哪些是与案件有关的,哪些是与案件无关的,严禁将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五、对于被查封、扣押的违法药品以及与违法药品有关的其他物品,执法人员应会同在场的见证人、持有人查点清楚,并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两份,由行政执法人员、见证人、持有人分别签名或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附卷备查。若持有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签名,不影响查封、扣押的进行,但执法人员应在查封、扣押清单上注明。

    六、被查封、扣押的药品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物品,药品监管机关要按保存条件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使用或毁损,结案前一般不得处理。

    七、对于易溶、易腐等不便保存的药品及涉案的其他物品实施查封、扣押时,执法人员应当场拍照记录,在拍照、查封、扣押之后责成专人负责看管。

    甘肃省甘南州药品监管局临潭县分局 赵明井,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