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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出租柜台给他人设专柜卖药的行为如何定性
http://www.100md.com 2005年7月9日 《中国医药报》 2005.07.09
     对药店出租柜台给他人设专柜卖药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基层药品监管执法人员存在不同意见。为此,本版编发相关文章,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希望能对基层执法工作实践有所帮助。

    ——编者按

    观点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分三种情况予以定性

    一、店方没有购进承租方的药品,承租方不具备药品经营资格。1.承租方通过借用或租用店方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来达到销售药品的目的,与店方有书面的合同或协议,涉及出租、出借《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对店方可以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处罚,对承租方则按无证经营药品查处。2.承租方通过借用或租用店方的柜台来达到销售药品的目的,与店方有书面或口头的合同、协议,涉及出租、出借经营柜台的,可以根据店方出租柜台收取租金的事实,认定店方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因为店方不属于出租、出借《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所以不能直接按出租许可证处罚,只能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处罚;对承租方应按无证经营药品查处。

    二、店方没有购进承租方的药品,承租方具备药品经营资格。承租方只是通过借用或租用店方的经营柜台来达到销售药品的目的,与店方有书面或口头的合同、协议,只涉及出租、出借经营柜台的,可以根据店方出租柜台收取租金的事实,认定店方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处罚;而承租方虽然具备药品经营资格,但是由于其在注册登记地点以外擅自设点销售药品,属异地经营,应按无证经营药品查处。

    三、承租方具备药品生产经营资格,店方购进承租方的药品。1.如果承租方的药品销售人员,在没有签订药品销售合同的情况下,带药品现货以流动方式向店方销售药品,按无证经营药品处理;对店方则按违法购进药品处罚。2.如果承租方与店方签订了药品销售合同,承租方只是为了提高药品销售量而利用店方位置有利的柜台摆放销售药品,同时给予店方一定报酬的,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规定,可以不作处罚。

    广东省封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陈志毅

    ■视是否建立用工合同定性

    第一种情况:承租柜台的人与药店没有建立用工合同关系,承租人就不是本单位职工,不能代表药店销售药品。如果承租人以药店的名义通过租赁柜台经营药品,承租人就属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承租人既没有药品经营许可证,也没有与药店建立用工合同关系,以药店的名义在该药店的经营场所销售药品,而且提供的票据也是药店的,这就足以说明承租人所使用的许可证不是自己的,而是通过租赁柜台的形式从药店租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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