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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政府管理药价面面观
http://www.100md.com 2005年7月12日 《中国医药报》 2005.07.12
     近十年来,全球医药市场以年均10%左右的规模递增,不断增长的药品市场,使各国政府支付医疗保险费用的负担逐渐加大。为了切实保证国民都能用得起药,世界各国政府都不放弃对药品价格的调控权,采取相应措施对药品价格进行一定的限制。

    ■美国

    实行企业、政府、医疗保险和医院联合鄣姆绞健C拦砸┢芳鄹竦?br>调控,主要运用法律手段对企业的垄断行为和不公平竞争行为加以限制。药品价格由制药企业与销售商(批发与零售)、社会健康维护组织与医院、保险公司与联邦政府联合谈判定价。为了保证低收入的国民权益,根据美国《1990年综合预算平衡法案》的规定,对医疗保险制度内的药品,药品生产商必须给消费者一定减让,所有原创药的让价额,为平均出厂价的15.1%,仿制药和非处方药的让价额为平均出厂价的11%。对于价格上涨超过消费品价格指数的药品,企业必须进行让价销售,同时逐步实行医生处方预算,鼓励医生处方使用低价药品即通用名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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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国

    实行控制制药企业利润水平的管理办法。英国制定了对制药企业药品出厂价格进行限价制度。政府明确规定,企业出售给国家卫生服务体系的药品(只限于处方药),利润限定在11%~21%之间。如果制药企业的盈利水平超过了规定,即净利润超过25%时,企业可以有两种选择,一是通过降低药品的价格,直到把利润控制在规定的范围之内;二是将超额利润上缴卫生部。英国制定药品价格分两种情况,对于售给国家卫生服务体系的处方药的价格,主要是由英国医药工业协会的药品价格调控方案组织(PPRS)作为制药公司的代表,与英国政府签订定价方案。首次实施的是1978版的方案,现在执行的是1999—2004版的“PPRS方案”。对仿制药的价格控制,英国政府从2000年8月开始实行最高限价制度,规定进入国家医保目录的500多种药品,价格由英国政府与PPRS,参照历史价格协调各方面关系最后确定。

    ■法国

    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范围大、定价程序比较复杂。法国政府对药品的定价,由政府价格委员会组织进行,该委被嵊烧僭焙妥易槌伞6杂诮牍乙?br>保报销目录的药品,一律实行政府定价,其规模约占市场流通处方药的95%。定价的程序是:先由透明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的关键项目是药品的创新程度(即ASMR等级),创新等级不同,定价也不同,一个ASMR等级的价格相差30%左右。然后由厂商与价格委员会协商确定市场零售价格,零售价一旦确定,就不允许在市场上出现第二种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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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国政府还实行专家报告制度,允许专家从药理、药效、临床及药物经济学角度,对药品价格的合理性与否提出建议。对医保目录以外的药品,主要是非处方药,则由生产企业自主定价。为了促进创新药物的研发,法国政府改革对新药价格定价的管理程序。新药注册上市后,只要健康产品经济委员会(CEPS)不提出异议,就可以进入医保目录,价格由企业确定,但要求价格水平大体与欧盟国家持平。如果控制不好,法国政府则使用否决权来调控新药价格。此外,法国政府还有一套药品降价制度,对制药厂商与政府价格委员会达不成降低协议的药品,由政府下令解决。根据法国政府1998年11月颁布的法令,可对药品实行降价幅度高达50%的强制命令。

    ■日本

    政府对所有处方药均列入医保目录,实行政府定价。

    按照日本法律规定,所有处方药均进入医保目录,大体共有15000多种,对列入国家医保目录的药品一律实行政府定价。日本政府对药品的批、零差价管理也很严格,每两年都要进行一次调整,并实行逐年缩小药品差价的政策。如1992年规定批零差价为15%;1994年为13%;1996年为11%;1998年为10%;以后又降到5%;2001年后,政府将药品的批零差价控制在2%。药品定价主要考虑三种因素:一是同类药品药效比较,二是参考市场导食山患酆椭饕⑵骄郏强鄢?br>一定幅度的实际损耗。

    (国务院研究室综合司 陈文玲),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