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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药品商标用做药品名称如何处理
http://www.100md.com 2005年7月16日 《中国医药报》 2005.07.16
     问:近日,在市场检查中发现部分药品包装存在一种违规现象,即把药品商标加工后用做药品名称,放在外包装不显眼的地方,误导消费者。例如,某制药厂生产的“抗骨质增生丸”,从整个药品包装极易使人把该药品名称当作“蒙骨九味丸”。从厂家提供的资质看,“蒙骨九味”为其注册商标,但厂家把懊晒?br>九味”放在药品包装显著位置上后紧接一个“丸”字,字体为行楷加粗,字体颜色为褐色,与背景蓝天白云图案呈鲜明对比,极易看出,而药品通用名“抗骨质增生丸”为镂空字体,隐藏在背景青山图案中,从包装盒上很难发现。请问:这种把药品商标用做药品名称的行为该如何处理?

    ——读者

    答:首先,《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分、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志。根据该条规定,笔者认为,如果用做药品名称的商标所有权属于企业自己的,并且外包装完全符合该条规定,那么这就是该企业自己的经营行为,不触犯任何法律;如果外包装不符合该条规定,则应以假药论处。

    其次,如果用做药品名称的商标所有权不属于企业自己,那么该企业就构成了商标侵权,则应当由被侵权人提起索赔,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予以处罚。

    (山东省青岛市律师 高志坚),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