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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建立假劣药品通报制度
http://www.100md.com 2005年7月16日 《中国医药报》 2005.07.16
     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是药品监管部门的重要任务之一。当前,面对制假分子高科技、多样化的制假手段,隐蔽性、流动性极强的制假行为,笔者认为,药品监管部门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建立假劣药品通报制度。

    一、在药品监管系统内建立假劣药品通报制度。实践中倭右┢吠ǔJ峭?br>过稽查和药品抽检两种手段发现的,但这需要花费较大的执法成本。为此,首先应建立及时通报制度,要求发现假劣药品的药品监管部门(药检所)在第一时间内向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这样不但可以防止制假分子逃避法律的制裁,而且可以让接到通报的药品监管部门直接查处违法行为,从而降低执法成本。其次是建立全面通报制度。即要求发现违法行为的药品监管部门必须在系统内进行通报,特别是查获制售假劣药品的大案、要案时,查处部门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向直接相关的部门上级部门通报。第三是建立逐级通报制度。查处假劣药品案件的药品监管部门必须向上级部门通报假劣药品的具体情况,再由受理部门向上级通报,直至省一级。如果需要,再由省一级药品监管部门向同级药品监管部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通报情况。第四是建立向相关部门通报的制度。即将假劣药品情况向工商、公安、卫生等相关部门通报,以便于相关部门联合行动,形成执法合力。

    二、建立假劣药品网上通报平台。以省一级药品监管部门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为单位,建立假劣药品网络数据库,将重大或典型的假劣药品案件在网上进行通报。这样一方面有利于各地药品监管部门通过网络平台,挖掘案源,及时获得信息,更有效地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行为;另一方面也可以在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形成对制假分子强大的打击氛围,起到震慑作用。

    三、规范通报披露制度。主要是由相关部门制定一些规章来规范制售假劣药品案件的通报制度,如通报的内容、通报的范围、通报的时间等。此外,还应规定重大假劣药品案件要通过报刊、电视等媒体定期向社会公众进行通报。

    福建省罗源县药品监督管理局 陈美宪,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