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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做相对人反感的服务
http://www.100md.com 2005年7月19日 《中国医药报》 2005.07.19
     时下,各地药品监管部门的主动服务意识普遍增强,对推进药品监管工作的开展起到了良好作用。但在这些主动性服务中,也有一些不必要的干预性“服务”,引起行政相对人的反感。

    如:有的地方不顾客观实际地要求在一个市(地)或县范围内所有药店的各种警示牌、标志牌、法规宣传牌以及药店服务人员的服装等都要统一制作,并把订做、收费、发放全部包揽过来,而且价格也没有商量的余地;有的地方插手甚至包揽药品供应网点建设;有的地方由药品监管部门实施诚信药店的评估和颁发诚信牌匾等。笔者认为,以上这些都属于干预性的“服务”,是计划经济时代“权力全能”的表现。对这些“服务”,其实不少企业是不情愿的。拿警示牌、标志牌、法规宣传牌之类来说,笔者认为,需要多少、多大的有关警示牌、标志牌、法规宣传牌,找谁制作,需要什么价位和什么式样的服装,找谁订做等都是企业自主范畴的事,而且这些警示牌、标志牌、宣传牌的数量和大小是由各药店的场地和实际需要等情况来决定的。在服装问题上,要求每个药店或单位统一当然有必要,但没有必要在全市(地)或全县统一。作为药店来说,为了其整体形象和发展,以社会效益促进经济效益,这些事它都会自行考虑,用不着也不能由药品监管部门为其考虑,更不能包办代替。药品供应网点建设也是企业自主经营的事,在什么地方设点,规模多大,什么时候设等应由企业自主决定,药品监管部门不应硬性干预。另外,由药品监管部门来评估诚信药店并颁发诚信牌匾的做法也是欠妥的,应该由监管部门与相对人之间的中介组织来进行,这样更为公平公正。

    总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监管部门,必须明确自己的职能定位,明确什么该管什么不该管,规范自己的行政行为,严格依法行政。要作为而不过为,创造良好的环境,使企业能够成为独立的经济主体和竞争主体,这样才能树立起监管部门的形象和威信。

    (胡支毅),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