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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案件协查需强化四种意识
http://www.100md.com 2005年7月21日 《中国医药报》 2005.07.21
     药品监督案件协调机制由于能极大地降低执法成本,提高办案效率,而成为药品稽查工作中常用的一种手段。笔者认为,在协查工作中需强化四种意识。

    一是强化责任意识。在日常办案过程中,承担协查工作的部门所提供的复函及相关材料被案件查办部门作为直接的证据来使用,这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不久前发布的《案件协助调查管理规定》中已明确。因此,协查回函及资料直接影响到整个案件处理的合法性与公正性,这就要求承担协查工作的部门强化责任意识,以客观严谨的工作态度,确保协查回函与提供的资料科学、准确。

    二是强化效率意识。承担协查工作部门的效率影响着整个案件的办结效率。案件查办部门在等待协查复函期间,办案工作基本上处于停顿状态。在实践中,案件查处工作经常会由于协查复函的不及时而拖延;一些案件由于不能及时取证,还可能出现涉案物品被转移、证据被销毁等问题,给案件查处工作带来更大的困难。因此,在开展协查工作时,要充分考虑到时间对案件查办的影响,尽量提高协查工作的效率。

    三是强化整体意识。树立部门的整体意识和药品监管全国“一盘棋”的观念,对做好协查工作尤为重要。不同行政区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之间的密切配合,能够有效整合药品监管资源,切实提高药品监管工作的效率和办案水平,提升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的整体形象和对涉药违法活动的威慑力。

    四是强化规范意识。案件协查涉及的区域广、部门多,为保证协查工作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认真学习《案件协助调查管理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开展案件协查工作。

    (余惠),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