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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能否同时进行
http://www.100md.com 2005年7月30日 《中国医药报》 2005.07.30
     [案例]

    2004年9月21日晚,A市药品监管局B县分局在B县公安局的配合下,对张某、孟某非法设在该县塑胶厂内的制造假药窝点进行了查处。张某、孟某在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加工12种药品,违法所得11万余元。在初步掌握二人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后,鉴于案情重大,依萦泄毓娑ǎ珺县药品监管分局于9月28日将该案移交A市药品监管局查处。A市药品监管局经过调查,在掌握大量确凿证据后,按照程序,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于10月14日对该案依法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鉴于张、孟两人的行为已涉嫌构成刑事犯罪,A市药品监管局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将该案移交给了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B县公安局),目前此案已进入司法程序。

    [分歧]

    本案中,当事人张某、孟某由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制造假药情节较为严重,已触犯《刑法》,将追究刑事责任。但对张某、孟某能否同时进行行政处罚,在执法人员内部产生了两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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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种观点认为,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是并行的,不存在大小之分,可以同时进行。因此,药品监管机关在立案后,发现违法行为构成刑事犯罪,可以在实施行政处罚后再向司法机关移送。

    第二种观点认为,一案不应该由两家来进行处罚,即使实施两种处罚也只能适用最重的。因此,药品监管机关在立案后,发现违法行为构成刑事犯罪,不应再做行政处罚,应将案件向司法机关移送。

    (案例提供:陕西省宝鸡市药品监管局 刘炜)

    [评析]

    分析上述两种观点的是与非,首先应当区分两个问题。

    第一,应当区分行政处罚和刑罚的界限。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人实施的制裁,刑罚是国家审判机关对违反刑事法律规范的刑事犯罪分子实施的制裁。行政处罚和刑罚虽都属于国家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实施的制裁,但是,二者之间却有明显的界限。一是做出制裁的机关不同。行政处罚由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做出,刑罚则由国家审判机关做出。二是做出制裁的法律谰莶煌P姓ΨR谰莸氖切姓晒娣叮シㄐ形说奈シㄇ榻诮锨幔?br>社会危害不严重;刑罚依据的是刑事法律规范,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情节较重,社会危害严重。三是制裁的方式和种类不同。行政处罚的方式和种类由行政法律规范规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照、行政拘留等;刑罚的方式和种类由刑法规定,包括五种主刑和三种附加刑。由于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性质不同,刑罚的制裁方式要比行政处罚的制裁方式严厉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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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应当区分不同的法律责任。人们承担法律责任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法律责任互不替代”,即人们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就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不能让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人承担刑事责任,也不能让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仅承担行政责任;人们应当承担几种法律责任就承担几种法律责任,不能让应当承担两种法律责任的人只承担一种法律责任,也不能让应当承担一种法律责任的人承担两种法律责任。

    根据上述区分,笔者认为,“分歧”中提到的两种观点都有偏颇之处。

    第一种观点中“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是并行的,不存在大小之分,可以同时进行”的说法是不准确、不严谨的。因为“同时”这一用语也可以理解为“同一个时候”。行政处罚和刑罚在严厉程度上确有差别,从实施时间或者程序上看,刑罚通常应当在行政处罚之后。

    第二种观点中“一案不应当由两家进行处罚”、“实施两种处罚只能适用最重的”、“药品监管机关发现违法行为构成刑事犯罪,不应当作行政处罚,应将案件向司法机关移送”等说法都是不正确的。首先,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做出机关虽为“两家”,但“两家”都有对违法行为人实施制裁的法定权力,目的是全面维し晒叵岛蜕缁嶂刃颉F浯危晕シㄐ形耸鞘视眯姓Ψ;故切谭#【?br>于违法行为所侵害的法律关系、违法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某个违法行为如果既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又违反刑事法律规范,则违法行为人既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又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而不能笼统说“只能适用最重的处罚”。再次,药品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者涉嫌刑事犯罪,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在此之前,按照法律的规定,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对此《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有明确规定。

    本案中,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原因在于,行政处罚与刑罚在方式和种类上有很大的不同,行政处罚的罚款、没收与刑罚的罚金、没收在内容上也是有区别的。行政处罚的实施,有利于充分制裁违法行为,全面维护法律关系。需要指出的是,本案中并未说明药品监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如果罚款属行政处罚,日后人民法院再判处“罚金”,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的罚款,应当折抵相应的罚金。

    (案例评析: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行政法研究所 郎佩娟), http://www.100md.com(刘炜;郎佩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