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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判决安定性的思考
http://www.100md.com 2005年7月30日 《中国医药报》 2005.07.30
     《两起官司的背后》一文引发了笔者有关行政判决安定性的思考。诉讼中对裁判安定性(学理上又称为程序安定性)的追求,乃是诉讼中与正义同等重要的价值追求。科学地构筑审判程序,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等,维护法院裁判的确定性、权威性以及行政、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是当前司法改革的重要课题。

    在行政诉讼中,强调裁判安定性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首先,是维护行政法律关系稳定的需要。

    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关系。行政行为是行政法律关系产生的原因,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相对人对行政行为所创设的行政法律关系不满时,即产生行政争议时,我国法律规定了较为完备的行政救济制度,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行政诉讼。

    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围绕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等问题进行审判,最终作出裁判。行政诉讼裁判将直接或间接地对行政行为及其所确立的行政法律关系进行评价:对违法的行政行为将予以撤销或确认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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