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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之瑰宝面临专利尴尬
http://www.100md.com 2005年8月3日 中国中药材GAP网
     作者:王朝君 王乐民 来源:《健康报》2005-8-2报道

    我国虽是中药的故乡,但如今“洋中药”已叩开了国门。据悉,国外制药公司对中药的开发力度加大,我国中药资源不断流失。这一切都在提示我们:中药的知识产权受到威胁。

    在2005医药知识产权高峰论坛上,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副司长文希凯指出,对中药实施专利保护有利于开发利用我国丰富的中药资源,也有利于鼓励科技人员从中药资源中研发新药。

    有些尴尬

    目前我国对中药的知识产权保护大体可分为专利保护、商标保护、商业秘密保护和行政保护四个方面,其中专利保护应该是保护力度最大的。但就中药产业而言,专利保护存在明显的缺陷。

    中国专利保护协会副会长、天津天士力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法务总监郑永锋介绍,目前中药保护存在一定的问题,一是专利保护的审批周期长,通常为3年左右;二是专利保护的保护时间短,通常为20年,保护力度还赶不上《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三是中药专利侵权难以认定,现有的检测手段难以判断是否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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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保护对提升企业知名度有一定帮助,但在中药创新的排他性保护上几乎无能为力。中药知识产权的商业秘密保护仅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提到一些,其可操作性还有待完善。

    为何尴尬

    首先,中药保护重视的是品种。很多企业认为中药品种保护是比中药专利保护更现实、更有利的措施。中药品种保护关注的是疗效,不要求有新颖性、创造性,已公开发表、公开使用的药物,仍可申请,也不要求公开技术特征,保密性强。而且根据中药保护的相关规定,只有没有申请专利保护的品种才能申请中药品种保护。但由于中药品种保护具有保密性,因此极有可能已获得中药品种保护的药品被他人获得专利保护。

    其次,缺乏既懂中药知识又懂法律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中国药科大学的丁锦希博士认为,我国医药知识产权体制起步较晚,且中药保护意识淡薄,对中药保护工作专业人才的重视和培养不够,专利代理人市场缺乏既懂中药知识又懂法律知识的复合型人才,这也是造成企业不申请、个人滥申请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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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我国中药保护缺乏以单方制剂为主的专利申请。据了解,日本等国生产的中药以单方为主,能说清每种药物的作用,大多数有明确的标准、药理研究及临床功效数据,容易申请到专利。但我国中药专利申请主要集中在方法和复方产品上,专利申请数量逐年增加,但技术含量却不高。

    第四,人们的中药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随着中国加入WTO,国外制药公司对中药开发的重视,我们必须认识到,要保护中药,必须提高专利保护意识,国内现行的新药保护和中药品种保护的作用远远不够。

    摆脱尴尬

    目前我国中药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还是以行政保护为主,这是一种政策性保护,并只适用于国内。中药要真正通行世界,还需借鉴国际上普遍认可的专利保护制度、地理标志保护和其他保护等多种形式。

    方法一:按中药所包含的中药成分,将其分离为各个有效部分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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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药专利保护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将中药的有效成分申请专利。目前,我国中药企业受技术条件限制还无法做到,即使有些中药可以分析出成分,但成本太高。有专家指出,可以采用中药有效部位的理论,即将某个中药复方看做一个整体,根据其所含不同种类的中药成分,采用现代分离手段,将其分离为各个有效部分。有效部分指几大类物质,每一类包含许多性质相近的化合物,把它作为技术特征申请仍很宽泛。

    中药品种专利申请不仅应包括有效部分,而且还要包括配方、药效,这样就可能既保留了现有中药品种专利保护的优点,也能克服无法认定侵权事实的不足。

    方法二:研究鉴别中药的科学方法,完善中药知识产权保护法规体系。

    方法三:加强我国中药的地理标志保护。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议通过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已于今年7月开始施行。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命名的产品。在中药行业里,云南文山三七、吉林长白山人参、广西永福罗汉果、广东阳春砂仁、宁夏枸杞子、四大怀药、浙八味等,早已成为公认的地道药材,我们怎能不去保护?中药材及其地理标志是宝贵的财富,也是我国优质中药材进入国际市场的“通行证”。,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