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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复检期间能否进行行政处罚
http://www.100md.com 2005年8月6日 《中国医药报》 2005.08.06
     [案例]

    A县药品监管局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县人民医院使用的标示为W药厂生产的B药比较可疑,遂对其进行抽检。B药被送往省级药品检验机构检验后,发现含量不符合规定要求,为劣药。A县药品监管局在收到《药品检验报告书》后遂送达该医院,并立案进行调查,同时告知该医院负责人有申请复检的权利。由于该药涉案货值较大,该医院与W药厂经过协商后,于《药品检验报告书》送达后第5日,由W药厂向省级药品检验机构申请复检。

    [分歧]

    在申请复检期间,能否对该医院使用B药的行为进行处罚?A县药品监管局执法人员内部产生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此案已有明确的药品检验结论,经过调查该院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程序应对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虽申请复检,但申请复检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同是行政救济途径,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该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故申请复检不影响具体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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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种意见认为,《行政处罚法》、《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均未对“申请复检期间能否做出行政处罚”做出规定,所以,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错案发生,A县药品监管局应暂停行政处罚。同时,该案既已提起申请复检,复检期间应视为调查取证过程的一部分,说明此案调查尚未结束,应待复检结论做出后,根据复检结论再决定是否进行行政处罚。

    (案例提供:宁夏区青铜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聂振华 沙毅)

    [评析]

    药品监管局是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所做出的处罚决定是行政处罚,因此,应该严格依照我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申请复检”与“申请复议”是不同的两个概念。《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乇匦氤浞痔〉笔氯说囊饧缘笔氯颂岢龅氖率怠⒗?br>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可见,法律并非“均未对‘申请复检期间能否做出行政处罚’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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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复检就是要求“复核”,即请求行政机关在做出处罚决定之前对做出处罚所依据的事实证据的复核。既然法律规定了“应当进行复核”,那么A县药品监管局就必须等有关部门复核、查明违法事实后,才能决定是否对其进行处罚。否则,“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而《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很明显,这是指在行政处罚决定做出之后,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处理方法,与前述“申请复检期间”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不能把在行政处罚决定前的“申请复核”与在处罚决定做出后对该处罚决定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混为一谈。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基本上是正确的。

    (案例评析: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 金彪),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