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艰辛的调查取证路——杭州市萧山区药品监管、公安联手追查一起无证经营中药饮片案件纪实
http://www.100md.com 2005年8月6日 《中国医药报》 2005.08.06
艰辛的调查取证路——杭州市萧山区药品监管、公安联手追查一起无证经营中药饮片案件纪实

     2005年5月10日,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一审判决张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5千元,没收违法所得7千元。判决后,张某未上诉。

    此案的最终判决,终于让办案人员舒下心来,因为在此前,要不是他们执著地调查取证,张某将逍遥法外。

    ■突查涉嫌无证经营药品窝点

    2004年9月26日,萧山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称该区蜀山街道某村一出租房内有人无证经营中药。萧山区药品监督管理局随即派出2名稽查人员前往该处蹲点暗查暗访。一直到第二天上午9点多,仍未见有任何动静。难道举报有误,或对方有所察觉?正当稽查人员狐疑时,一男一女来到该出租房内,搬出一个个装得满满的编织袋。一名稽查人员装作路人走近一看,屋内堆满了中药,足有1人多高,地面上到处都是零散的药品,男的在晒中药,女的正在将倒在地上的中药分装进小塑料袋内。

    暗访告捷,稽查人员核对通过审批的药品经营企业资料后,确定在该地段没有药品经营单位,初步分析该出租房为无证经营药品窝点,与举报情况基本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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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9月29日上午9时30分,药品监管稽查人员和公安干警出现在该出租房门口,只见先前暗访时所见到的那名中年妇女正在分装中药饮片。经调查,该出租房由一对安徽籍夫妇租用,男的姓张,女的姓孙。办案人员请他们出示《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有关合法经营药品的资料和票据,张某提供了一套安徽某中药公司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法人委托书和药品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等资料,但提供不出购进药品的正规发票及清单。

    就在执法人员清点现场药品时,细心的稽查人员发现孙某不时向里屋的桌子看去。在公安人员的配合下,执法人员从桌子的抽屉里查出分别标有“卖”和“买”字样的两本药品购销记录本和多张手工开具的中药销货清单。

    据张某供述,药品是他从安徽某中药公司购进后运至萧山,自己加工,包装成该中药公司的中药饮片产品,用该中药公司的相关证件和资料,以该中药公司业务员身份推销药品。

    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张某销售中药的情况不明,涉案金额也难以确定,且从张某处查获的证照资料的真伪不能立即定性,民警只好放弃对张某采取人身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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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子难道就这样了结了吗?萧山区药品监管局局长李志荣说:“如果作为个案来处理,该案到此可以结案了。但我们凭经验判断,这绝对不是一起简单的违规经营药品案件。该起案件存在两个疑点:一、账单上记录的药品销售到哪里去了?二、张某提供的证照资料有伪造嫌疑。我们决定从账单上找线索继续追查。”

    仅凭张某的账单能查清整个案情吗?

    ■账单上找线索 逐个追查取证

    当日下午,一直忙碌的稽查人员顾不上喝口水,将从张某处查获的账本和票据进行整理分析,发现有几十个单位和个人涉嫌从张某处购进药品,一旦查实,将是一宗涉及面广、案情重大且复杂的案件。

    此时,“十一”长假来临,但执法人员纷纷表示要趁热打铁。9月30日,执法人员按照张某账本上记录的线索到某个体中医诊所进行调查,没想到却吃了个“闭门羹”。该诊所负责人说:“我的诊所是合法开设的,没有假劣药品,你们无权检查。”执法人员耐心细致地向其讲解《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并出示了相关条款,该负责人终于同意检查,但检查人员并未发现张某所售的药品。难道转移了吗?不管执法人员怎么问,该负责人就是不说。执法人员没有就此打退堂鼓,仔细观察着诊所周围的环境,发现诊所后面有两间小房房门紧锁。执法人员让其打开,该负责人称此房是别人的。执法人员进一步做工作,该负责人干脆一言不发。见此情景,执法人员一边联系当地派出所,一边将从张某处查获的票据拿给他看。经过2个多小时的狭浚谥ぞ菝媲埃酶涸鹑俗詈蟀衙糯蚩?br>见从张某处购进的药品悉数堆放在房内,并找到了由张某亲手开具的销货清单复写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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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10月1日,执法人员乘胜追击,顺着张某账单上的线索来到某药店调查。出乎意料的是,在这家药店的营业场所和仓库都未发现从张某处所购药品,但执法人员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终于在其存放中药的格斗内发现了一张与张某出售的中药饮片相同的合格证。执法人员判断,该药店可能是知晓张某案发,赶在检查前将非法购进的药品进行了清理。可是光凭一张合格证要想让药店负责人俯首认错显然有难度。机敏的执法人员不露声色细心检查着药店的每一个角落,果不出所料,在药店一角的垃圾堆里发现了许多张合格证,且现场有明显清理迹象。按照规定,购进药品合格证是要存档备案的,而他们却将其销毁。药店负责人看到执法人员如此认真调查,知道纸是包不住火的,承认他们在知道张某出事后,把从张某处购进的药品全都清理掉,并提供了张某开具的销货清单复写联。

    执法人员经过连续半个月的深入调查,发现张某先后以三家公司业务员的身份向萧山区内20个单位和个人推销药品,包括14家药店、4家医疗机构和2名个人,销售金额达8万余元;未售出药品为215个品种,经当地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价值近1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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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至此已逐渐明朗起来,但办案人员一点也高兴不起来,因为后面还有一连串更为棘手的难题在等着他们来破解。

    ■前往安徽揭穿张某“伪装”

    稽查员俞国林对记者说:“我们在查看张某提供的证照资料时,发现疑点很多:一、证照复印件的纸张特别厚;二、证照上的印刷字体很模糊;三、每张证照上虽然有红色印章,但从感观判断应该是印刷而成;四、法人委托书从格式上看,的确没问题,但手写部分却是张某的笔迹。”

    一连串的疑问随即出现在办案人员的脑海里,张某是否为安徽某中药公司的业务员?他提供的证照资料是不是真的呢?其药品到底是从何处来的?俞国林说:“能否确定张某无证经营,是破解这些疑问的关键。”于是,办案人员又马不停蹄赶往安徽某市调查取证。在当地药品监管部门的配合下,办案人员调查了张某所使用证照资料上的标示单位,发现其中一家公司根本就不存在,当地药品监管部门也出示了证明;另两家公司的确是经有关部门注册的合法企业,但从没有出售药品给张某,更没有聘请张某为公司业务员,张某所使用的这两家公司的证照资料均属伪造。这两家公司为此出示了证明材料,并提供了其真实的证照样板。后来,公安机关又通过技术鉴定,确认张某提供的证照均属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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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子查到这儿,按理应该可以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了,但是,在接下来的调查中,办案人员遇到了一件让他们意想不到的事。

    ■张某是否涉嫌犯罪 两地公安最终统一认识

    2004年12月7日,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分局经侦大队根据线索侦查得知,张某可能逃回老家安徽某市。12月9日,由萧山公安人员和药品监管人员组成的联合调查小组来到安徽某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请求协助侦查。然而,对方在了解案情后,认为此案立案依据不准确。双方在对无证经营中药饮片行为如何运用法律问题及张某是否构成犯罪事实的问题分别提出了不同看法。

    联合调查小组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鄣囊┢泛臀シㄋ茫?br>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法第一百零二条对“药品”的含义有明确界定,其中包括中药饮片。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对非法经营行为也有明确规定:“(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经营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由此可见,张某涉嫌犯罪事实清楚,立案依据充分、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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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对方认为张某这种经营行为不触犯《刑法》。据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分局经侦大队张庆明警官介绍,对方的理由是:一、只有麻醉药品是国家限制的商品,没有规定中药饮片是限制买卖的;二、《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没有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没有规定构成什么罪,缺少相应的司法解释;三、本市有成千上万人从事中药材种植业,类似张某的情况为数不少,本地的药品监管、工商部门从来没有移送过一起无证经营的案件,经侦部门也从来没有办理过一起法院认定的无证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案件,就是处理的话也是工商部门的事情,公安经侦部门只不过帮帮忙而已。对方还说,前些天兄弟省某市药品监管局刚来过,听了我们的这番解释后,他们就回去了。

    怎么办?这样争论下去也不是办法。感到很无奈的办案人员群笄虢塘硕辔?br>法律界专家和法官,他们均认为应该追究张某刑事责任。同时,办案人员又查阅到《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释义里有如下内容:“本条所规定的刑事责任是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是指……”。之后,他们又来到安徽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在得到肯定答复后,他们返回某市,双方终于达成共识,决定对张某实施抓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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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12月中旬,联合调查小组通过公安部门的技侦手段确定了张某在萧山的临时住处,进行布控,只等张某落网。12月18日,自知难逃法网的张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非法经营中药饮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被告人能主动投案自首,且其所经营的中药饮片绝大部分未售出,系犯罪未遂,故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编者注:本文作者感谢杭州市萧山区药品监管局和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分局对本案采访的大力支持)

    本报记者 赵宗祥

    图为犯罪嫌疑人张某在法庭受审。,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