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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中要重视利害关系人
http://www.100md.com 2005年8月13日 《中国医药报》 2005.08.13
     这起行政诉讼不是因为行政处罚的相对人对处罚决定不服提起的,而是与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提起的。这种情况,南通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成立以来还是第一次遇到。官司结束后,南通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深刻体会到,行政执法中一定要充分重视利害关系人的权益,执法过程中要针对与利害关系人有关的法律问题作翔实的调查,才能避免一些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就南通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的行政处罚与苏州市某皮肤性病研究所之间的法律关系,南通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稽查处处长刘志成告诉记者,作为行政处罚相对人的南通某药店,在购进这批药品时,即与苏州的生产厂家签订了质量保证协议,因此,该行政处罚责任实质上由厂家承担。该生产企业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苏州市某皮肤性病研究所具有行政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行政诉讼的原告包括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行政相对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对象;利害关系人是指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实质影响的除行政相对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之前,应该告知相对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并且必须充分听取相对人的意见。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前,必须同时告知该处罚行为的利害关系人以及听取其陈述申辩。这样,由于缺乏程序中的参与和信息沟通,利害关系人可能会对具体行政行为存在误解,或者因行政机关调查取证不充分而使处罚决定欠缺合法性或合理性,利害关系人就会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寻求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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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行政机关如何最大限度地避免与利害关系人发生法律纠纷,刘志成谈了自己的观点: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药品购销双方越来越注重通过“质量保证协议?br>的形式来保护自身经济利益,转嫁可能产生的民事或者行政法律责任,利害关系人在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中将大量存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想最大限度避免利害关系人的起诉或者发生诉讼时立于不败之地,就要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准确认定案情,合理、适当地实施处罚。不能因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行政相对人无异议就放松案件办理质量的要求。在调查取证阶段,执法机关既要收集相对人违法行为成立的证据,也要收集对其有利的、利于减轻行政处罚的证据;在处罚决定做出前,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理由时,对相对人提供的相关人的有关情况,要认真记录在案,并注意核实。

    同时,刘志成还强调,在调查阶段,应对利害关系人作必要的调查和沟通。利害关系人主动做出“情况说明”的,执法人员应该如同对待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一样,进行复核,其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只有认识到利害关系人存在的客观事实及其法律意义,并在处罚程序中做到客观、公正、合理,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才可以有效避免行政诉讼。

    本报记者 龚翔,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