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药业版 > 药品监督
编号:10800856
政府网上的药品说明书有法律效力吗
http://www.100md.com 2005年8月13日 《中国医药报》 2005.08.13
     问:

    在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笔者经常会遇到如下一些问题:一些药品的说明书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基础数据库)上公布的说明书内容不一致。请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网站上公布的说明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有,这些内容能否作为证据使用?能否作为执法依据?

    ——江西省抚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一读者

    答:

    行政公开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其目的在于通过公开政府的各种信息,增进政府行为的透明度,使政府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政府网站的建立,大大丰富了行政公开的内容,扩大了行政公开的范围。政府网站公布的信息在法律上具有官方文本的地位,其权威性、准确性得到了现行规章和政府文件的确认。有关电子政务的各种立法和政府文件对此有专门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管理暂行规定》(国药监办[2001]520号)第二条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国际互联网上设立的信息发布、查询网站。”第四条规定:“政府网站的宗旨在于宣传国家药品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网站上的内容必须具有权威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 百拇医药
    当然,这里涉及到政府网站公布的文本与在指定刊物上公布文本的关系。《立法法》要求各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在指定刊物上公布。

    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规章而言,当政府网站公布的内容与指定刊物公布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指定刊物的内容为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所公布的其他信息,如药品说明书,在与指定出版物上所公布的信息不一致时,同样应参照书面文件。

    从证据法的角度看,政府网站所公布的信息无疑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对于电子证据在诉讼中的采纳持肯定态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第六十四条规定:“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者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对方当事人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方式予以证明的,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从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看,电子证据在行政诉讼中被人民法院采用,应当满足一定条件,即经双方当事人认可或经过公证。在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前,法院审判实践中就已经承认经过公证的电子数据的证据效力。由公证机关从网上下载信息,并出具公证证明,这也是常见的取证手段。另外一种方法是经过双方当事人认可。
, 百拇医药
    我国证据法对于证据,采用了法定类型的规定。电子证据属于何种证据,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电子证据属于何种类型的证据目前有不同看法,有的学者认为属于书面证据,有的认为是视听资料,有的认为是新型证据。我国《合同法》第十一条承认数据电文是书面合同的一种形式。《合同法》的规定说明电子数据在合同上是书面证据的一种形式。从上文所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这一表述看,电子证据划分为书面证据较为合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数据库的内容,具有证据效力,可以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使用。执法部门在采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数据库中公布的药品说明书作为执法证据时,可以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对网上下载的内容见证,并在打印文件上签名,证明打印文本系政府网站打印。同时由行政相对人在打印文件上签字。另外一种方式是,由公证机关将政府网站的内容打印下来,并出具公证文书。

    电子政务在法律上涉及到知识产权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多个法律部门,对许多传统法律规范提出了新的问题。研究这些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上具有重要意义。在目前情况下,由政府部门制定行政规章,对此作出专门规定,指导基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执法活动,是较为合理的办法。

    (北方工业大学法理学研究所 王爱民),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