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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忽视送达制度的建立
http://www.100md.com 2005年8月20日 《中国医药报》 2005.08.20
     根据法律法规,药品监管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对行政许可的受理通知、不予受理通知、申请材料的补正通知、听证权利的告知、一些行政许可的审查方式所需时间的扣除通知、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证件等法律文书都需向申请人予以送达。在具体实践中,部分地方的药品监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时,不厥铀痛镏贫鹊慕ⅲ欢运痛锕逃枰约窃兀以谛姓砜砂妇碇校苌儆兴?br>达回证。

    送达是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依法制作的行政许可执法文书送交给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被许可人的行为。送达是一种法律行为,能够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因此,送达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否则不能产生法律效力。根据法律规定,送达一般有六种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且这些送达必须有送达回证。

    送达回证是证明行政许可执法文书已经送达申请人或者被许可人的凭证。送达回证一般应载明:送达文书名称、受送达人、送达时间、送达方式、收到时间、受送达人签名或者盖章、送达人签名或者盖章、备注等事项。为了在发生争议时有据可查,法律规定送达行政许可执法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签名或者盖章,在送达回证上记明行政许可执法文书的收到时间。

    因此,笔者认为,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定要重视送达制度的建立,要注重对送达回证的制作并将其装入行政许可卷宗,这样不但能保证行政许可执法文书的送达有据可查,而且在发生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时也能够分清是非责任。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曾继奎,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