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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回”,法律和技术一个不能少——探索"食品召回"之路(二)
http://www.100md.com 2005年8月22日 《中国医药报》 2005.08.22
     ■法律是保证“召回”的基础

    近年来,每次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后,许多企业召回问题食品的态度并不是很积极的。由此可以说,用法律对召回进行规定应该是必由之路。在我国,最早提出并实施问题食品“收回”的是北京市。2002年底,北京市颁布《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娑ā罚际敌形侍馐称返摹白坊亍被颉笆栈亍敝贫龋晌夜?br>品召回的开端。随后,其他地方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也出台了一些有关问题食品召回的规定。但据北京公元律师事务所的刘宁律师介绍,地方政府规章和政府行政命令的效力级别低,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该制度积极作用的发挥。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协调司副司长徐景和介绍,在国家规范性文件中,最早提出食品召回概念的,是2004年4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八部门共同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若干指导意见》,其中食品召回被作为食品安全信用的奖惩机制提了出来。后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指南》系列标准,对食品召回也提出了一些要求。事实上,健全的食品召回制度应包括召回主体、召回方式、召回时限、召回程序、召回责任等诸多内容。据了解,目前我们国家还没有包括这些内容的完善的食品召回体系。

    不过,食品召回问题已引起相关部门、生产经营企业、专家学者的高度重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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