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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广告竟然“攻占”病历封面
http://www.100md.com 2005年8月23日 广州日报
             药品广告竟然“攻占”病历封面

     花花绿绿的病历乍眼一看还以为是信箱邮递的广告插页呢。陈安摄

    近日,记者发现,在广州不少医院里,“病历广告”正被当成一种全新的商机———越来越多医院利用广告法规中对于这类广告监管的“空白”,在印制给病人使用的病历封面内页、封底,甚至封面上,让各种医疗、药品广告“攻城略地”。对此,有市民和专家提出质疑:这种依托医院品牌作为平台的广告会不会对患者产生误导作用?监管缺位,这些广告内容又是否真实、规范?

    文/记者 黎蘅、邱瑞贤

     投诉:一本病历印3种药品广告

    最近,广州市民王先生是陪老人家到某三甲医院看病时发现病历“大变脸”的。“现在的病历体积变得越来越大,印刷也越来越精美,里面竟然满是医疗广告,有医疗器械,也有药品。”记者仔细看了王先生手上两家三甲医院的病历,一本病历的封底上半部分是某止痛药的广告,下半部才是医院的“门诊就诊须知”。而在这本病历的封二和封三,则全版印了某脚气药膏和止痛软膏的广告。在另外一本病历上,封三上是某感冒药和降压药的广告,而封底则是某免疫调节剂的广告,上面还打着“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推荐,×国进口,权威认可!”等广告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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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厂:广告上病历无需审批

    连日来,记者走访了市内多家医院,结果发现在病历上卖广告的并不是个别现象,越来越多医院开始精明地抓住了这一“商机”。从一、二级小医院到三甲大医院,病人手上拿着的病历上都印满了花花绿绿的广告。不仅如此,一些药品广告更见缝插针地印在了医院候诊椅的靠背、走廊、挂号大厅滚动屏幕和一些医院免费发放给病人的健康资料上。记者仔细地看了这些广告,其中没有一处印有药品广告的批准文号。

    记者致电一家在某医院病历上登了广告的药厂,据该厂市场部的朱先生介绍:“现在国家实行广告限制,使得他们选择在病历上做文章。”朱先生说,由于病历不是大众媒体,所以他们只需征得医院同意,不需经过工商、卫生等部门的审批。病历广告不仅价格低,而且产品的目标客户集中,“所以越来越受医药企业的欢迎”。他还说,最近他们就“攻”下了两家大医院,下个月,他们公司几个产品的广告就会在这两家医院的病历上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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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无本生利何乐而不为

    一位在省级三甲医院从事多年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向记者坦言,这样做主要是出于成本考虑:据悉,由于政府对医院的拨款有限,而病历的印刷费则是一笔不小的开销。为此,常常有药商看中了医院想节约成本这一心理,主动找上门提出免费为医院印刷病历,但条件则是在病历上给自己的产品“卖广告”。这种交易对于医院来说简直是“无本生利”,碰上一些实力雄厚的药商,还会另外给医院一笔“赞助费”或者等额的免费药品。“面对这样的诱惑,很多医院都会动心的。”

     行家见地

     药企卖广告医院卖招牌

    记者就此问题请教了不少医疗界的专家,他们普遍认为这种广告形式对患者的影响可大可小。这是因为“病历广告”是依托医院这个平台发出的,不管医院的态度如何,只要院方不明确否认,患者就会先入为主地认为广告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并在潜意识里增加了消费者的信任度。“这种影响,其实某种程度上是对患者的一种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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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指出,从心理角度而言,医院本身的形象越好,老百姓就会越相信病历上的广告。“目前病人对医院的信任度都比较牢固。有一个例子说明问题,即使患者觉得医院的药价高,但是每年‘外流’、由患者自行到外面买药的处方还不到5%,由此证明患者对医院还是有着相当的信任基础。从这个角度而言,除非患者有很明确的药品选择方向,或者医生为其明确指定,否则在患者有自行选择的权利时,对症的病历广告无形中就起到了很强的暗示作用。”

    还有专家认为,医院让商家在自家的病历上卖广告,其实是对医院品牌的一种不尊重。“现在市场上都讲品牌,而一些知名医院的名字本身就拥有很高的‘无形价值’,所以医院如果为了一点点眼前的利益,就将病历的封面让给商家卖广告,实际上是让商家利用了医院的品牌效应,是对自己医院品牌的一种亵渎。”

    引经据典

    未有规定禁止病历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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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接受商家在病历上打广告的做法是医院近几年才开始兴起的做法,而且越来越普遍。

    据介绍,目前无论是广告法、药品广告审查标准,还是卫生行政法规等都没有明令禁止商家在医院的病历上卖广告。这种规章制度上的空白给商家和医院有了“钻空子”的机会。

    据相关管理部门的负责人表示,目前这种广告形式确实属于法律监管上的“空白”,违法与否以及如何处理都难以界定。不过他强调,尽管法律法规没有明文禁止病历上不准出现药品广告,但却有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否则就是违法的。

    而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

    在第六十一条则规定,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从这些条文分析,印在病历上的广告是否需要审批?利用医院的病历作为平台,又是否属于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形象来作证明?确实难以界定,却明显有争议。,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