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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000747
CCTV今日说法:南京同性卖淫案调查
http://www.100md.com 2005年9月1日 央视国际
CCTV今日说法:南京同性卖淫案调查

     一失足成千古恨

    虽然我们未能够找到当时在这里工作过的所谓“公关先生”,但是从他们留在公安机关的笔录中,还是看到了他们的内心轨迹。有一位“公关先生”说,刚开始自己也不想这样做,可后来发现这样来钱快,不辛苦,也就干了下去。这些“公关先生”年龄都很小,一般都在20岁左右,年龄小的都是十六 七岁,全都是从一些贫穷的地方来打工的。刚来到大城市的他们没有多少社会经验,很容易受到来自花花世界的各种诱惑。在李宁张贴出的招聘广告中,他们觉得这份工作很轻松,工作条件又好,纷纷前来应聘。

    等这些男孩子们真正进了这家酒吧的门后,才知道他们的工作远不止喝酒聊天那么简单,是要付出肉体乃至尊严的代价。有一部分人最初走上这个道路被迫的,但是他们一旦尝到了甜头以后就不肯退出这个行业了,在从不愿意到愿意的转变中,他们成了彻底的金钱的奴隶。由于“公关先生”能够给酒吧带来不菲的收入,李宁就不断地招聘人员进来,但是有不少人是来了以后才知道真情和内幕的,当他们想退出时李宁却又威胁他们,拿着他们的身份证不退还。他手下还养着几名打手,对不听话的“公关先生”甚至要求退报名费的进行殴打恐吓。

    案件侦查终结以后,南京市公安局以组织卖淫罪向秦淮区人民检察院申请,逮捕李宁等人。但是,秦淮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新《刑法》中对组织同性卖淫行为没有明确界定。按照“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刑事法律原则,李宁等人的行为难以定罪,就没有批准逮捕。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向基层检察院进行复议,由于案件比较复杂,复议结果还是不尽如人意。于是,公安机关继续向市检察院进行了复核。

    最后经过复核,秦淮区人民检察院还是以组织卖淫罪,向秦淮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秦淮区人民法院经过几次的审理,于2004年2月17日做出一审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8条第1款第64条的规定,被告人李宁犯有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罚金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李宁违法所得1500元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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