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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构筑我国循环经济立法体系
http://www.100md.com 2005年9月8日 科技日报
     循环经济的理念是在全球人口剧增、资源短缺、环境污染和生态蜕变的严峻形势下,人类重新认识自然界、尊重客观规律、探索新经济规律的产物。落实科学发展观,发展循环经济,是实现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出路。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构筑我国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已成为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迫切需要。

    国外发展循环经济的理论与实践

    循环经济作为一种兼顾发展经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一体化战略,首先被经济发达国家所采用,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实现了循环经济的法制化和社会化,运用法律规范推动和保障循环经济的发展,形成循环型社会。

    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实施循环经济的国家之一,德国的循环经济立法体系共三个层次:法律、条例和指南。德国关于循环经济的立法及其实践,对世界各国产生了巨大影响。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包括日本、欧盟各国等经济发达国家,都不同程度依据循环经济的思想制定或修订了本国的废物管理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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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是发达国家中循环经济立法最全面的国家。2000年6月,日本政府公布了《推进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随后又出台了《固体废弃物管理和公共清洁法》、《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等第二层次的综合法。2001年4月,日本实行《家电循环法》,规定废弃空调、冰箱、洗衣机和电视机由厂家负责回收;2002年4月,日本政府又提出了《汽车循环法案》,规定汽车厂商有义务回收废旧汽车,进行资源再利用;5月底,日本又实施了《建设循环法》,到2005年,建设工地的废弃水泥、沥青、污泥、木材的再利用率要达到100%%。

    我国循环经济的立法现状与局限

    缺乏综合层次上的循环经济立法,如主要工业废弃物、废旧家电、废旧汽车及其配件等大宗废物的专业性循环利用的法律问题,现行的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零散,缺乏系统和综合性的法律解决机制。

    在单个企业层次上的循环经济法律规制方面,缺少具有可操作性的专项法律法规,如关于废弃条件的设置、强制回收和回用名录的建立、回收和回用率的确定、经济刺激机制的系统化和可操作化、工艺标准及技术性规范的设立、循环信息的公开等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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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企业违反循环经济法律法规的行为,处理的力度不够,还不能对企业的行为起到有效的规范作用。一些企业宁愿支付罚款也不愿意在循环经济方面进行投入。

    我国目前虽已通过了《清洁生产促进法》等循环经济法律,但对资源的节约和再利用没有明确的制度规范化要求,循环经济大部分领域的立法仍是空白。笔者认为,我国应积极借鉴国外的立法先行经验,加速建立我国循环经济立法体系,才能满足建设节约型和谐社会的需用。

    我国循环经济立法体系的理论构架

    我国一些省市自行颁布的循环经济条例为我国循环经济法的制定积累了成熟的经验,相关配套的环境资源法律法规,也为循环经济的立法做好了先期的准备工作,我国循环经济立法已具备成熟条件。我国应在已经出台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基础上,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制定以加速发展循环经济、建立节约型社会为目标的覆盖生产、流通、消费、社会、心理等各个方面多层次循环经济立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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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是修订宪法。把建立循环经济和节约型社会、走可持续发展之路作为基本国策规定在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中,作为发展循环经济各项立法的法律依据。同时,也有利于加强循环经济法律意识的宣传和普及。

    其次是制定《促进循环经济基本法》将其作为促进和保障循环经济发展的更高层次、更宏观的基础法,规定出我国循环经济的基本方针、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具体的法律制度和责任。第三是修订《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矿产资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专门性的环境法律,对资源的节约、回收、再用、再生利用作出系统性、综合性的规定。在我国现在环境资源法律法规基础上,构筑第二层次的综合性立法体系。第四是制定家电、电子、包装、消费、回收、汽车、建筑等具体行业和产品的专项法律法规、规章、条例、细则等,实施循环经济共性与循环经济行业个性及地方个性的有机结合。在这方面,《贵阳市建设循环经济城市条例》就是一部较为成功的地方性立法。

    借鉴国外循环经济立法经验,结合本土实际情况,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循环经济立法体系,是确保循环经济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这对建立节约型社会的法制观,最终实现社会和谐具有重大意义。, 百拇医药(葛艾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