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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婚:向左走向右走?
http://www.100md.com 2005年9月9日 《现代护理报》 2005.09.09
     黑龙江省在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第一个将“自愿婚检”改回“强制婚检”的做法经媒体报道后,在社会上掀起轩然大波。一方面,实行“自愿婚检”后,许多地方的新生儿缺陷增多;另一方面,恢复“强制婚检”,许多人在心理上难以接受。

    ■为何恢复强制婚检

    2003年10月1日,随着新《婚姻登记条例》的施行,因袭了9年的婚检门槛被取消,婚前医学检查从“必须”变为“自愿”。民政部门认为,一方面由于婚姻法规定的“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一直未能明确,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婚检机构出具的检查结果无法认定当事人是否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否可以办理登记;另一方面,由于检查没有针对性,婚检中存在检查项目多、收费高等问题,群众反应强烈。取消强制婚检是顺应民意,体现了尊重人权、保护隐私的原则。但是问题接踵而来。

    “2003年,哈尔滨市婚检的发病率是11.68%,其中性病患者1351人次。对于病人,我们会给些建议并提供治疗。比如对处于急性传染期的病人,就建议他们先治疗再结婚,或是延缓怀孕。”哈尔滨妇幼保健院院长孙冬韦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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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10月1日,黑龙江实施新《婚姻登记条例》,实行自愿婚检,政府引导。2004年全省婚检率下降至4.1%,个别地区降至0.43%。与此相对,哈尔滨地区新生儿畸形率从2003的0.7%攀升至0.78%,其中带有梅毒病菌胎儿8例。

    “或许这不是非常大的比率波动,但对于一个家庭来说,那就是100%的悲剧。”孙冬韦说。

    医生宋玉华见过一对没有做婚前检查而已经怀孕却查出患有梅毒的夫妇。“当场夫妻两个就在医院里打起来了,怎么拉都不行,简直是悲痛欲绝。”

    宋玉华回忆道,“梅毒儿基本是无药可治,出生后几天就会全身腐烂死去。而且对于母亲而言,由于很难医治,可能终身都不能怀孕。”

    “取消强制婚检之后,我收到很多遗传学者、一线医生的信,对畸形儿出生率上升表示忧虑。”黑龙江省卫生厅妇基处处长姜相春对记者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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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医科大学遗传学刘教授在给姜相春的信中表示,婚前检查不仅是个人的事情,更是关系子孙的大事,“国家就是免费也要把婚检搞下去”。“这让我印象很深”,姜相春说。

    2004年末,姜相春参加了政府法制办举行的研讨会。“我认为,首先,实行婚检制度是落实《婚姻法》一个具体措施;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关于强制婚检的规定未做修改,省级管理条例应该按照国家大法进行修订。”

    ■黑龙江省人大的态度

    黑龙江省人大新闻办主任姜洪波向记者澄清了以下三点事实:首先要澄清的就是该省人大并不是专门因为黑龙江省婚检率下降、病残婴儿出生率增高而修改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完全是因为该省是在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而对一些地方性法规中涉及行政许可的规定进行的一般性修改,其他条文只是按照原样保留。第二个需要澄清的是,这次修改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是完全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制定并颁布实施的,不存在擅自变更的情况。第三个需要说明的是,《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虽然已经出台,但具体的执行部门如何执行只是执行方式的问题,与人大立法没有直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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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姜主任介绍,《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在1995年就已经出台了,该省人大这次只是修订了其中的几个条款。至于一些媒体报道称黑龙江省是因为婚检率下降、病残婴儿出生率增高而把自愿婚检变成强制婚检的说法是不准确的。省人大这次修改《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主要是为了贯彻《行政许可法》的实施。

    他说,因为《行政许可法》出台后,黑龙江省原先的很多地方性法规都需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相应的调整,而该省人大正是在这种前提下才修订母婴保健条例的,并且这次修改只是就该法中涉及卫生行政部门的几个条款进行了改动,而原有的条文因不涉及《行政许可法》所以未进行任何改动,这其中就有关于本省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的规定。

    ■要自由还是要强制

    “为什么又要强制婚检?是否参加体检是结婚者的权利,用行政命令的方式去干预是粗暴的。”哈尔滨市某高校行政管理专业的青年教师孙先生表示。他认为自己结婚时会参加婚检,但是并不认同强制方式。“这是个倒退。”孙先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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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当然赞同保护人权。但中国实际情况是,人们对花钱进行心理与健康咨询并不接受。可以花几万元结婚,却不愿意花几百元婚检。而另一方面,我们目前传染病与性病的发病率又很高。”孙冬韦表示。“婚前检查不仅是个人的事情,它还涉及下一代。一旦有什么闪失,那就是灾难。”

    黑龙江省恢复强制婚检的消息一经公布,立即引起了广泛关注与争议。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相关人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从计划生育的角度看,他们对此事持中立态度。

    “从大方向看,恢复强制婚检显然与国家努力多年的方向违背。但目前的确存在困境。这体现了社会开放过程中,公权力该如何行使的问题。需要把握平衡。”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焦宏昌对记者表示。

    ■婚检背后的法律迷宫

    “但是,目前我们还没有收到通知具体如何运行,如果免费,由哪个部门提供补贴。”孙冬韦说。问题并没有到此完结。伴随着婚检争议浮出水面的是一个错综复杂的法律迷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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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无疑与现行的《婚姻登记条例》相悖。“根据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属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而《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则是省级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因此,《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应与《婚姻登记条例》一致。”中国政法大学宪法学教授焦宏昌表示。

    按照《立法法》规定,黑龙江省召开的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该省在对《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进行修改,发现《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中关于强制婚检的规定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相悖时,人大常委会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

    但是,黑龙江省卫生厅相关人士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关于强制婚检的规定未做修改,省级管理条例应该按照国家母婴保健法进行修订。

    2003年国务院公布实施新《婚姻登记条例》时,各地政府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关于强制婚检的规定与新《婚姻登记条例》中的规定存在冲突,到底是依照上位法《母婴保健法》继续强制婚检,还是按照依《婚姻法》制定的《婚姻登记条例》和“法无规定即许可”的原则废除婚检,这使得地方政府在是否废除强制婚检问题上一度无所适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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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8月19日,卫生部官员表示,新《婚姻登记条例》并未取消强制婚检。卫生部所依据的,是比制定《婚姻登记条例》的更高级别机关且法律效力也更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2003年8月27日,民政部重申:依据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各地不得搞强制婚检,违者要遭到起诉或是行政处分。而对于《母婴保健法》中关于强制婚检的规定,民政部认为,“作为配套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是依据婚姻法制定的,是对婚姻登记作出的程序性规定。”

    之后,各地纷纷表示取消强制婚检的规定。黑龙江省卫生厅与民政等部门曾进行商讨,认为:根据“后法优于先法”的原则,是否婚检应按照新《婚姻登记条例》施行。

    然而,两大国家法规之间的矛盾依然存在。当时过境迁,便催生出了《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的尴尬地位。

    “当国家行政法规出现矛盾时,应该及时提交全国人大常务法规备案审查室备案审查。”中国政法大学宪法学教授焦宏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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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卫生部门:忽略婚检新生儿患病率高

    黑龙江省卫生厅基层妇幼保健处的姜处长在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曾经就婚检的必要性作出了这样的解释:患有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未治愈者和精神分裂症、狂躁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患者在发作期间应暂缓结婚的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因为这些疾病一般都有潜伏期,新人在结婚登记时如果不知道或者是隐瞒了这些疾病,那么将来出生的婴儿患病率将是很高的,这直接影响到下一代的人口质量。

    专家看法:三大因素阻碍婚检

    哈尔滨市妇幼保健院的孙冬韦院长对此进行了客观的分析。孙院长说,新人不愿意婚检的原因除了极少数想故意隐瞒自身的疾病以外,绝大多数是三方面因素造成的。首先,一些新人担心自己的隐私被泄露,在思想上有顾虑。比如说有些女性有婚前性行为,但是为了不让对方知道,所以不愿意进行婚检。或者是有的人患有其他方面的疾病,虽然那些疾病允许结婚,但是还是怕会被外人知道所以拒绝参加婚检。部分婚检医务人员不负责任、态度冷淡、检查不认真、拿婚检结果卖人情等是导致新人拒绝婚检的第二个主要原因。新人们进行婚检时要按照规定到户籍所在地的妇幼保健院进行婚检,方可办理结婚手续,根本没有自由选择的空间。第三个原因似乎更加直观一些,那就是婚检是要收取费用的,但是很多新人在结婚登记时经济情况可能会因为要筹备婚礼而相对紧张些,所以出于经济因素的考虑,新人不愿意进行婚检。

    基于上述原因,据2004年底的统计数据显示,黑龙江全省婚前医学检查率仅为0.43%,由此引发的一系列突出问题,将对出生人口的素质造成严重威胁。虽然政府仍然不断强调宣传“婚检有益下一代健康”,但收效甚微。,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