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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办案要向法律负责
http://www.100md.com 2005年9月10日 《中国医药报》 2005.09.10
     在基层各个行政执法部门,普遍存在自觉或不自觉地以领导的意图来办案的现象,最突出地表现是,提起案件,总会想、总会问“领导怎么说”;讨论案件时,领导怎样说,我怎样说。很有几分“听旨办案”的意思。由此笔者想到了基层执法办案该向谁负责的问题。

    执法办案应该向谁负责,说起来是一个十分虻サ奈侍猓贾烙Χ缘掣涸稹?br>对人民负责,但这过于抽象。对领导负责倒是现实而具体。当领导的指令与法律规定相左时,大多数人都知道应遵从法律,但做起来却需要胆量。这与我国的行政管理制度有关。我国实行的是层级管理,体现的是“下级服从上级”。具体地说就是下级逐级接受上级的领导,服从上级的“决定”。各行政机关推行的是“行政首长负责制”,这是行政管理遵循的管理模式。人为因素在行政层级管理中的作用不可忽视,因而,在现实生活中,敢于违背行政首长和上级行政机关领导意见的并不多见。

    其实,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也不是抽象得无法把握。我国法律是党的方针政策经过长期的实践后,以国家政权的名义,经过法定的程序,合法而规范地制定出来的。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体现,是国家意志的表达。对法律负责,就是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

    我国倡导建设法治政府,行政执法不是简单地听从上级的命令,而是对法律负责,并接受各种监督。这种对法律负责的态度,直接地表现为基层药品监管执法机关、执法人员要对自己的执法行为负责,对自己所办的案件负责。这样可以使权力之间相互制约,更有效地防止个人决断造成错案,影响党的形象、政府的形象、药品监管机关的形象。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指出:“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和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这一“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显然是要求行政执法要对法律负责,而不是对领导负责。《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还提出,“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惺谷Γ男兄霸稹保吧罨姓捶ㄌ逯聘母铩<涌旖⑷ㄔ鹈?br>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随着这一进程的推进,笔者相信,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执法人员头脑中对法律负责的意识将越来越强,见诸于行动的也将越来越多。

    当然,笔者主张基层执法人员执法办案必须向法律负责,反对向领导个人负责,并不是反对各级领导加强对执法人员办案过程的指导和监督。但这种指导和监督不是代替办案人员的职责,做出处罚决定,而是审查、监督执法人员所办案件事实是不是清楚,证据是不是确实、程序是不是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是不是正确等。

    文/杨文平,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