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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000037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
http://www.100md.com 2005年9月16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厂房与设施

    第八条 药包材生产企业必须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的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对产品造成污染;生产、管理、生活和辅助区域的总体布局应合理,不得互相妨碍,厂区内主要道路应宽敞、路面平整、并选择不易起尘的材料。厂区设计建造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 厂房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及所要求的空气洁净度级别进行合理布局。同一厂房内以及相邻厂房之间的生产操作不得互相妨碍。

    第十条 厂房应有防尘、防污染、防止昆虫和其他动物及异物进入的设施。

    第十一条 在设计和建设厂房时,应考虑(使用时)便于进行清洁工作。洁净室(区)的内表面应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并能耐受清洗和消毒,墙壁与地面的交界处宜成弧形或采取其他措施,以减少灰尘积聚和便于清洁。

    第十二条 生产区和储存区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用以安装设备、物料,便于生产操作,存放物料、中间产品、待验品和成品,应最大限度地减少差错和交叉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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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进入洁净室(区)的空气必须净化。生产不洗即用药包材,自成品成型(包括成型)以后各工序其洁净度要求应与所包装的药品生产洁净度相同,据此要求,药包材生产洁净室(区)的空气洁净度划分为四个级别(详见“洁净室(区)空气洁净度级别表”)。

    洁净室(区)空气洁净度级别表

    ┌────┬───────────┬─────────────┬───────┐

    │ 洁净度 │尘埃最大允许数/立方米│ 微生物最大允许数 │ │

    │ 级别 ├─────┬─────┬───────┬─────┤ 换气次数 │

    │ │ ≥0.5μm │ ≥5μm │浮游菌/立方米│沉降菌/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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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垂直层流≥0.3 │

    │ 100 │ 3,500 │ 0 │ 5 │ 1 │米/秒水平层流│

    │ │ │ │ │ │≥0.4米//秒 │

    ├────┼─────┼─────┼───────┼─────┼───────┤

    │ 10000 │ 350,000 │ 2,000 │ 100 │ 3 │≥20次/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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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00000 │3,500,000 │ 20,000 │ 500 │ 10 │≥15次/时 │

    ├────┼─────┼─────┼───────┼─────┼───────┤

    │ 300000 │10,500,000 │ 60,000 │ - │ 15 │≥12次/时 │

    └────┴─────┴─────┴───────┴─────┴───────┘

    第十四条 洁净室(区)的管理需符合下列要求:

    一、洁净室(区)内人员数量应严格控制。其工作人员(包括维修、辅助人员)应定期进行卫生和微生物学基础知识、洁净作业等方面的培训及考核;对进入洁净室(区)的临时外来人员应进行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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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洁净室(区)与非洁净室(区)之间必须设置缓冲设施,人、物流走向合理。

    三、洁净室(区)内各种管道、灯具、封口以及其他公用设施,在设计和安装时应考虑使用中避免出现不易清洁的部位。设备保温层表面应平整、光洁、不得有颗粒物脱落。

    四、洁净室(区)内应使用无脱落物、易清洗、易消毒的卫生工具,卫生工具要存放于对产品不造成污染的指定地点,并应限制使用区域。

    五、洁净室(区)应根据生产要求提供足够的照明。主要工作室的照度宜为300勒克斯;对照度有特殊要求的生产部位可设置局部照明。厂房应有应急照明设施。

    六、洁净室(区)的窗户、天棚及进入室内的管道、风口、灯具与墙壁或天棚的连接部位均应密封。空气洁净级别不同的相邻房间之间的静压差应大于5帕,洁净室(区)与室外大气的静压差应大于10帕,洁净室(区)与非洁净室(区)的静压差应大于5帕,并应有指示静压差的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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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洁净室(区)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应与药包材生产工艺相适应。无特殊要求时,温度宜控制在18~26℃,相对湿度控制在45~65%。

    八、洁净室(区)在静态条件下检测尘埃粒子数、浮游菌数或沉降菌数必须符合规定,应定期监控动态条件下的洁净状况。适时监控换气次数、静压差等参数。所有监测结果均应记录存档。

    九、洁净室(区)内安装的水池、地漏不得对所生产的产品产生污染。100级洁净室(区)内不得设置地漏,操作人员不应裸手操作,当不可避免时,手部应及时消毒。

    十、10000级洁净室(区)使用的传输设备不得穿越较低级别区域。

    十一、100000级以上的洁净工作服应在洁净室(区)内洗涤、干燥、整理,必要时应按要求灭菌。

    十二、空气净化系统应按规定清洁、维修、保养并作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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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厂房必要时应有防尘及捕尘设施。

    第十六条 洁净室(区)内使用的干燥用空气、压缩空气和惰性气体应经净化处理,符合生产要求。

    第十七条 仓储区要保持清洁和干燥。照明、通风等设施及温度、湿度的控制应符合储存要求并定期监测。

    第十八条 质量管理部门根据需要设置的检验、留样观察以及其它各类实验室应与药包材生产区分开。化学测试与微生物限度检定要分室进行。

    第十九条 对有特殊要求的仪器、仪表,应安放在专门的仪器室里,并有防止静电、震动、潮湿或其它外界因素影响的设施。

    设备

    第二十条 设备的设计、选型、安装应符合生产要求,易于清洗、消毒或灭菌,便于生产操作和维修、保养,并能防止差错和减少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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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不洗即用的药包材直接接触的设备表面应光洁平整、易清洗或消毒、耐腐蚀、不与药包材发生化学变化。设备所用的润滑剂、冷却剂等不得对药包材造成污染。

    第二十二条 与设备连接的主要固定管道应标明管内物料名称、流向。

    第二十三条 用于生产和检测的仪器、仪表、量具、衡器等,其适用范围和精密度应符合生产和检验要求,有明显的合格标志,并定期校验。

    第二十四条 生产设备应有明显的状态标志,并定期维修、保养和验证。设备安装、维修、保养的操作不得影响产品的质量。不合格的设备如有可能应搬出生产区,未搬出前应有明显的标志。

    第二十五条 生产、检验设备应定期保养、维修,均应有使用、维修保养记录,并有专人管理。

    物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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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药包材生产所用物料的购入、储存、发放、使用等应制定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药包材生产所用的物料、应符合国家法定标准或其它有关标准,不得对药品的质量产生不良影响。采用进口原料应有口岸质量检验部门的检验报告。

    第二十八条 药包材生产所用物料应从符合规定的单位购进,并按规定入库。

    第二十九条 待验、合格、不合格物料要严格管理。不合格的物料要专区存放,有易于识别的标志,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三十条 对温度、湿度或其他条件有特殊要求的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应按规定条件储存。固体、液体原料应分开储存;挥发性物料应注意避免污染其它物料。

    第三十一条 物料应按规定的使用期限储存,无规定期限的,应制订复验周期,期满后应复验。储存期内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复验。

    第三十二条 药包材的标签、使用说明书须经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校对无误后印制、发放和使用,有专人保管、领用,其要求如下:

    一、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均应按品种、规格有专柜或专库存放,凭批包装指令发放,按实际需要量领取。

    二、标签要计数发放、领用人核对、签名,使用数、残损数及剩余数之和应与领用数相符,印有批号的残损或剩余标签由专人负责计数销毁。

    三、标签发放、使用、销毁应有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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