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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285703
合议与重大案件讨论的区别
http://www.100md.com 2005年9月17日 《中国医药报》 2005.09.17
     在执法实践中,有些执法人员经常把合议与重大案件讨论混为一谈,认为在卷宗中有了重大案件讨论记录就可以不用合议记录了。之所以产生这种错误认识,是因为其没有真正搞清楚二者的区别。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办人提交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人以上有关人员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进行合议,并填写《案件合议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处理意见。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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