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药业版 > 药品监督
编号:11285705
延(分)期缴纳罚款的举证问题
http://www.100md.com 2005年9月17日 《中国医药报》 2005.09.17
     药品监管部门在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后,有时会出现当事人经济困难无法按时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情况。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和《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药品监管部门可通过采取“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方式,解决行政相对人经济困难而无法缴纳罚款的问题。

    但《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只规定了“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对具体操作程序却没有规定;而《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在继承《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立法思想的基础上,增加了当事人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时要提交证明材料的规定,即“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材料”以及“填写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没款保证书”等内容。这些规定看似明了,但行政相对人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却很难操作,这就是笔者所要探讨的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举证问题。因为《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明确规定了行政相对人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时不但要说明为什么延期或分期缴纳,而且还要提交相关材料证明其延期或分期缴纳的缘由。
, http://www.100md.com
    至于行政相对人具体提供哪些材料,法律法规规章都没有明确规定,执法人员在受理延期或分期缴纳申请时也比较为难,因为一旦其对行政相对人的“有关证明材料”收集不完整、不充分,行政相对人没有按照“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规定的时间缴纳罚款,案件交至法院,法院就要对整个案子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四条规定,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笔者认为,这里的“正当理由”,不仅指行政相对人的“书面申请”,还应包括“有关证明材料”,两者合在一起,才能起到相互印证的作用。同样,法院也会从行政相对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来确定“逾期申请的理由”是否“正当”。若药品监管部门准备的“证据”不充分、不确凿,那么法院就有可能驳回其申请。

    因此,哪些材料可以证明当事人可以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不但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很重要,而且也是执法机关收集证据,请求法院对那些过期仍不缴纳罚款的当事人实施强制执行时,所不能忽视的问题。
, 百拇医药
    笔者结合具体工作实践,并借鉴民事、刑事法律法规的一些规定,认为行政相对人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时应提交以下“有关证明材料”。

    一、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情况报告。当行政相对人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时,应提供银行账号,由有关部门进行财产核实,必要时可以请会计事务所对其资产情况进行核算,并出具书面报告;行政相对人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一定要将其债权债务关系如实地以书面形式报告至药品监管部门。

    二、保证人。当行政相对人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时,药品监管部门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作担保,这样不但可以证明其经济困难,而且还可在其不按时缴纳罚款时,案件被起诉到法院后,有证人证明这一申请行为。

    三、对于一些事业性质的单位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可以要求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材料,证明其“经济困难”。

    四、对于一些企业单位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可以要求其行业协会或者其他一些与之有业务联系的部门、机构提供证明材料。
, http://www.100md.com
    安徽省安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唐慧

    ■关于“正当理由”的问答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对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并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但在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具体行政行为超出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期限,因此而丧失执行的救济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对这一解释中的“正当理由”到底做何理解?编者就此采访了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的包新建法官。

    编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有“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请问,由于当事人经济困难,执法人员做出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的决定,能否算“正当理由”?
, 百拇医药
    包法官:行政处罚文书作为行政执法法律文书,一经作出即具有既判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行政处罚文书中规定的缴款期限,作为行政处罚文书的主文,更应如此。当事人在经济上确有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行政机关应在调查、取证、听证时充分考虑,并可在处罚文书中适当延长缴款时间。但处罚决定一经做出,不能以任何理由更改,否则,有失行政处罚文书的严肃性。执法人员做出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款的规定,不能与生效的行政法律文书相抵触,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180天,即自法律文书规定的缴纳罚款期限届满后180天是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逾期则不能申请强制执行。也就是说执法人员的这一决定不能成为逾期申请的的正当理由。

    编者:对这里的“正当理由”到底做何理解呢?

    包法官:我认为这里的“正当理由”只能理解为不可抗力,即不能预见、不能防范、难以避免的自然灾害等,且应经过法院审核确认,而不能包括行政机关考虑的其他人为因素,这是为了避免行政机关执法的随意性,规范其具体行政行为。,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