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编号:10740103
医疗技术鉴定面临的新问题
http://www.100md.com 2005年9月22日 《中国医学论坛报》 2005年第36期
     2005年7月1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颁发了《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其中有关医疗鉴定的规定有11条。该意见中有关医疗技术鉴定的关键问题是法官如何使用证据和启动鉴定。

    其基本内容是,双方有一方启动医疗事故鉴定,原则上就必须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经鉴定是医疗事故的,不再进行司法鉴定;不是医疗事故的,当事人还可要求进行司法鉴定,但是否启动鉴定由法官决定;司法鉴定有异议的,原则上不再做第二次司法鉴定。这些规定未来可能会遇到的问题有:

    1. 对医院不利。虽然大多数医师认为对医院有利。其实选择医学会鉴定还是司法鉴定各有利弊。北京一些三级甲等医院愿意选择司法鉴定。其指导思想是如果医学会鉴定是医疗事故,即使医师只有轻微责任,医师也会长期背“十字架”。在《条例》中,只要病人死亡,虽然医师只是轻微责任也是一级医疗事故。这是《条例》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对此许多鉴定专家也不能理解,认为不能轻易认定医疗事故,否则对医师不负责任。这样做不是鉴定专家不公正,而是觉得《条例》的规定不合理。

    2.对患者有利。因为患方有两次机会申请鉴定──医学会鉴定不是医疗事故的,可以再做司法鉴定,直到鉴定出医疗事故为止;医学会鉴定是事故,医院无权再申请司法鉴定。因此对医院没有保护作用。而司法鉴定所面临的问题很简单:医学会鉴定不是事故的,司法鉴定是事故,患方会感谢;如果司法鉴定不是医疗事故,患者也不会有怨言,因为此前的鉴定都不是医疗事故。这样就相对减轻了司法鉴定的压力。

    有些法学专家提出,鉴定的启动权应该法官职权化。这种提法就是不排除讼诉前鉴定,但是进入讼诉程序后,如果要鉴定,必须征得法官允许。再次启动鉴定的前提就是必须进行质证才能启动重新鉴定,即第2次鉴定,不外乎是对第1次的补充,或认为第1次鉴定有严重缺陷。确立这样的原则,对法官审查判决证据时有很大好处。否则双方都可出多份鉴定,法官审查鉴定结论的证据过程就很长,诉讼成本也很高。,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