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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颁布三年的尴尬境遇
http://www.100md.com 2005年9月22日 《中国医学论坛报》 2005年第36期
     2002年9月《条例》出台后,最高人民法院(简称高院)就准备出相关的司法解释。相关部门认为,《条例》不仅仅是卫生行政部门在处理医疗事故引起的纠纷时应遵循的法规,也希望成为法院在审理相关民事侵权案件时应该遵循的法律依据。但因为各种原因,有关《条例》的司法解释至今未能出台。2003年1月,高院发布了《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简称《通知》),主要涉及法律适用问题和医疗事故鉴定问题。处理医疗纠纷案件法律适用二元论由此提出。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答记者问》进一步阐述了《通知》中有关医疗纠纷案件法律适用二元论,于是法院系统确实出现了适用法律二元论问题。

    目前基层法院在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最感困难的问题,一是如何处理好《民法通则》与《条例》的关系。我认为应端正对待《条例》的态度。既然国务院已颁布《条例》,各级法院包括高院都应该正确对待,凡是与医疗事故相关的案件都应该参照《条例》审理,包括赔偿、鉴定、举证等问题。另一个与法律适用相关的问题是赔偿问题,即2004年5月实施的司法解释和《条例》中有关赔偿问题的关系。各地方法院普遍认为《条例》赔偿标准太低,很多地方参照解释或自己提高赔偿标准。

    总体看来,《条例》是特殊时期的特殊产物——社会转型时期各方妥协的产物,是最终上升到立法、或找出其他公正的为各方都接受的制度前的过渡。但是,既然国务院制定出来《条例》,各方包括高院均应该很认真严肃地对待,对法院而言应该依据高院《通知》来办,应该参照或适用《条例》规定。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不是因为医疗事故引起的,而法院认为构成医疗侵权,确定赔偿标准也应该参照《条例》。虽然相对《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来说《条例》有很大进步,但根据目前该《条例》的实施情况,人们不由地会担心《条例》是否会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命运一样?,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