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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不良反应损害应补偿
http://www.100md.com 2005年9月22日 《健康时报》 2005.09.22
     当患者用药中出现药品不良反应时,往往会跟企业或医疗机构打官司。但如果药品本身并没有质量问题,也不属于医疗机构在临床中不合理用药或患者本身不合理使用引起的,这种药品不良反应给患者带来的伤害和经济损失,该由谁负责呢?

    日前由中华医院管理学会、卫生部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主办的2005国际医院交流与合作论坛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司司长边振甲表示,我国在这方面还没有建立补偿机制,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在开展调查研究,建议有关部门建立药品不良反应补偿制度。通过建立一种社会风险共担机制,尽量减少药品不良反应所带来的危害。

    据了解,在日本等国家,药品不良反应造成的损害经严格鉴定后,由国家建立的补偿制度进行相应的补偿,还有一些国家是通过保险制度来补偿的。而我国对此没有任何法律规定,消费者只有靠诉讼来实现自己的权利。药品不良反应损害补偿机制的尽早出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维护患者的权利。

    关于药品上市前研究的局限性和上市后应用的复杂性,边司长认为,由于新药上市前病例少、研究时间短、试验对象年龄范围窄、用药对象条件控制严、试验设计单纯,而药品上市后应用人群广泛,如年龄、性别、种族、患病情况、病情、合并用药等均有较大差异,因此,一些发生频率低于1%的不良反应和一些需要较长时间应用才能发现或迟发的不良反应等均未能发现。所以,一个新药上市后,必须不断地对其在广泛使用情况下的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等方面进行监测和再评价。对于在再评价过程中有问题的药品,坚决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2001年到2002年期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过药品品种和标准整顿,撤消了3312个中药保健药品、2895个中成药地方标准品种以及700个化学药品地方标准品种。

    同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建立了省级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加大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力度。还通过各种形式和方法,普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方面的相关知识,使社会各界正确认识和科学对待药品的不良反应。, 百拇医药(何佳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