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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740932
建立公立医院出资人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基本框架
http://www.100md.com 《医院领导决策参考》 2004年第1期
     产权改革被理论界认定为当前公立医院改革必须迈过的坎。然而,以广西省卫生经济学会倪建为组长的课题组,在刚刚完成的中国卫生经济学会第五批中标课题《公立医院出资人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研究》中认为:产权改革的成效只有在要素市场相对成熟的条件下才能获得,股份制并不一定适合所有的国有医院。因此,在国有医院引入并培育竞争机制也许比推进产权改革更加迫切,短期内改革并解决部分卫生体制和医院的深层问题的办法是建立公立医院出资人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

    现将课题成果摘要如下:公立医院出资人制度的三大基本框架,第一种基本框架:建立三层管理体制,分别履行国有资产所有人的不同权利。但要注意的是国有医院与国有企业不同的性质,因而要制定出适合国有医院的考核监督的指标体系。这个方案的风险最小,因为它面向国企的方案已经获得了政府的通过,稍作修改,要获得认同应该不会是难事。但我们认为,简单模仿国有企业的出资人制度,设计公立医院的出资人制度并不可行。在现有的体制条件下,把权力高度集中于国资委的前景是危险的,这样做就会从原来的过分分权的极端走向过分集权的另一个极端。因为国资委毕竟不是国有资产的最终所有人,它也是一个所有人代表,仍然存在代理风险和交易费用,在目前的体制下是不可能对这样大权独揽的国资委实施有效约束的。 第二种基本框架 以分权制度的法治原理来构建医院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国有资产的所有者权力分别由卫生国有资产管理规制委员会(简称规制委员会)、卫生国有资产经营委员会理事长(简称理事长)和卫生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简称监督委员会)行使。这三个机构是平行机构,互不隶属,人员互不重叠,各有优势,相互制约,共同受制于即将出台的《国有资产法》(当然,我们的设计原则必须在国有资产法得到认可)。建议规制委员会隶属于人大(分级隶属),由管理、经济、法律以及部分医学专家共同组成,拥有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创制权,医院的预算审批权和对理事长重大决策的否决权等。理事长由人大代表间接选举或全民直接选举产生(相当于股东代表大会对董事长的选举),未经法定程序,政府和党委无权罢免其职务,理事长也不能是国家的公务员,只是唯一地履行出资人的部分权力的经营者。其报酬和收益完全取决于他的经营能力(可以考虑把医院国有资产的剩余权部分地给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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