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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740996
国务院即将下发城市医疗服务体制改革试点指导意见
http://www.100md.com 《医院领导决策参考》 2005年第8期
     自从2004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上传出卫生部即将出台《关于深化城市医疗体制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本刊曾于2004年第10期全文刊登该意见讨论稿)的消息以来,医疗界苦盼了一年的“甘霖”似乎传来喜讯。4月7日,卫生部紧急召集全国部分城市有关官员专题讨论即将定稿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城市医疗服务体制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卫生部常务副部长高强同志在会上重申,即将启动的城市医疗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在选择试点城市问题上坚持地方完全自愿原则,决不强求。据有关人士透露,该文件国务院有可能在6月份正式下发。现全文刊登该稿,仅供参考,注意保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深化城市医疗服务体制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

    (2005年3月28日稿)

    城市医疗服务体制改革是城市医药卫生体制三项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经过几年的努力,城市医疗服务体制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医疗资源有所扩大,服务能力有所增强,服务效率和水平有所提高。但仍存在一些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主要是:医疗资源过分向大医院集中,为群众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基层医疗机构发展缓慢;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公益性质淡化,出现了追求经济利益的倾向;社会资金进入医疗服务领域比较困难,多渠道办医的局面没有形成;医药费用增长过快,群众就医负担加重;医疗服务监管薄弱,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时有发生。这些问题最终表现在群众“看病难”的问题突出。

    为了解决上述矛盾和问题,加快建立保障群众基本医疗、适应群众不同需求的城市医疗服务体系,推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逐步缓解群众“看病难”的问题,国务院决定进一步深化城市医疗服务体制改革,并选择部分城市先行试点。现就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试点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为出发点,落实科学发展观,调整城市医疗资源结构,探索建立以保障群众基本医疗为主体、适应群众不同需求的城市医疗服务体系;落实政府保障群众基本医疗的职责;完善医疗机构经济运行机制;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支持和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发展医疗服务事业;加强医疗行业监管,维护医疗行业的公益性质;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为群众提供费用合理、安全可靠的医疗服务。

    二、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实施区域卫生规划,优化医疗资源配置

    试点城市政府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按照属地化原则,制订并实施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将市区内的医疗机构,不分隶属关系、不分所有制形式、不分管理类别,全部纳入规划统一管理。

    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试点城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当地财政经济状况和群众医疗卫生需求制订,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认真组织实施。规划应明确城市医疗资源规模、布局、结构和发展目标,社区卫生服务等基层医疗机构应作为今后发展的重点。已制定规划的试点城市应根据本指导意见提出的目标和要求,对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做出必要调整。

    试点城市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研究制定医疗机构属地化管理的具体方法,对医疗机构设置和资源调整进行统一管理。新设立医疗机构和购置大型先进医疗设备,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并按有关准入标准管理。现有医疗资源存量的调整应在规划指导下进行。社会投资举办医疗机构符合规划要求的,应积极引导和支持。对现有不符合规划设置的医疗机构应进行调整。

    (二)严格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实行不同经济政策

    维持现行医疗机构按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的基本框架,试点城市可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划分为政府所属医疗机构和社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1、政府所属医疗机构是指政府投资建立、承担政府赋予的任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医疗机构。其基本功能是向群众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承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贫困人口医疗救治,社区卫生服务,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防治,妇幼保健,医疗支边、支农、援外,医学教育、科研,继承发展传统医药学等任务。政府所属医疗机构严格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不追求经济收益,为群众提供安全可靠、收费低廉的医疗服务,以确保其公益性质。政府财政对政府所属医疗机构按承担的任务给予补助。政府所属医疗机构享受免税政策。

    2、社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单独投资或参与投资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医疗机构。其功能是向群众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或承担其他公益性任务。社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严格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享受国家免税政策。其收支结余主要用于改善医疗服务条件、提高医疗技术水平。社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政府特定的公益性任务时,政府财政给予相应的经费补偿。

    3、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社会投资、自主确定医疗服务价格的医疗机构。其收益可用于改善医疗服务条件和投资者的经济回报。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自主经营,履行纳税义务,营利性医疗机构在特定情况下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所付支出,由政府给予相应的补偿。

    4、试点城市政府按照上述原则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市区内的医疗机构分别确定为政府所属医疗机构、社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明确其规模、数量、落实好有关政策,并严格实施监管。使不同类别的医疗机构在城市医疗服务体系中正确履行其社会功能,形成资源互补、有序竞争的局面,在保障群众基本医疗服务的基础上,为群众提供不同需求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的设置,应优先保障群众基本医疗需求。试点城市在实施分类管理时,政府所属医疗机构和社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成为城市医疗服务体系的主体。

    (三)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推进政府所属医疗机构管理体制改革

    政府在为群众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中承担重要责任。试点城市政府要集中财力增加政府所属医疗机构的投入,保障基本医疗服务供给。按照“管办分离”的原则,创新政府所属医疗机构管理体制。改善政府所属医疗机构内部管理。

    1、完善政府所属医疗机构财政补助政策。试点城市政府财政对政府所属医疗机构的发展建设支出、离退休人员费用、临床重点学科研究等给予定项补助。对中医、民族医、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和政府所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给予定项补助和必要的正常经费补助。对医疗机构承担政府指定的抢险救灾、支边、支农、援外等任务,给予专项补助。

    2、严格准入管理。试点城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并实施准入标准和服务标准,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群众就医安全。

    3、试点城市政府设立医院管理中心,隶属卫生行政部门,承担对政府所属医疗机构的经营性管理责任。按照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统一管理政府所属医院的资产和投入,监管资产运营,考核医疗机构运营质量和绩效。配合有关部门监督医疗机构服务质量和效率,控制不合理医药费用。

    4、探索建立现代医疗机构管理制度。建立决策权、执行权分立,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政府所属医疗机构必须端正经营方向,维护群众利益,规范服务方式和行为,加强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在保障医疗机构社会公益性质的前提下,扩大管理者的权力和责任。

    5、推进政府所属医疗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改进医疗机构管理者选拔任用办法和管理方式,规范任职业绩评价标准和激励约束机制。医疗机构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要求,实行全员聘用制度和岗位责任管理。

    6、规范医疗机构内部收入分配办法。试点城市政府按照医务人员的行业特点,合理确定政府所属医疗机构人员的工资总水平,实行总额控制。在此基础上,加大医疗机构内部分配自主权,改革和完善收入分配的激励机制,按照按劳分配原则,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严禁任何形式的个人收入提成办法。

    (四)鼓励社会资源投入,发展医疗服务事业

    1、试点城市政府鼓励社会组织或个人,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及其他财产(以下统称“社会资源”)作为投资,举办医疗机构。

    2、鼓励社会资源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参与现有部分政府所属、部门所属医疗机构和国有企业所属医疗机构(以下通称“公立医疗机构”)的改制,建立混合所有制的社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引导社会资源独资或合资合作举办社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营利性医疗机构,并执行相应的经济政策和管理方式。

    3、鼓励社会资源向政府所属医疗机构和社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捐赠。捐赠于政府所属医疗机构或社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捐赠者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抵免政策。医疗机构对捐赠款物实行专项管理。

    4、社会资源举办或参与举办的医疗机构,在人才引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参加学术组织和学术活动、医疗技术准入、科研立项、政策知情、医疗机构评价、医保定点等方面,与政府所属医疗机构享有同等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鼓励并引导境外组织和个人投资发展医疗服务事业。

    6、鼓励、支持各类慈善组织举办或资助医疗机构为贫困人口提供免费或低价服务。

    7、试点城市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鼓励社会资源发展医疗事业的财政、信贷、融资、金融服务、土地使用等相关政策,加大对社会资源发展医疗服务事业的支持。

    (五)积极稳妥地推进现有部分公立医疗机构改制

    鼓励社会资源参与部分公立医疗机构改制,发展壮大城市医疗服务资源。

    1、试点城市政府卫生部门按照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确定的目标,有组织、有计划、按程序地对现有部分公立医疗机构进行改制,可以改制成为混合所有制,也可整体出让,改制成为民营医疗机构。卫生部门负责公开发布改制医疗机构的相关信息,按照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根据资质标准,选择投资合作方,改制方案委托医疗机构和社会出资人共同拟定,经医疗机构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卫生部门审核、财政(国资管理)、劳动保障部门复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改制过程中,要认真做好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交易管理、转让价款等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政府不投资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现有政府和部门所属医疗机构改制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其国有资产应同时全部退出,或设定明确的过渡期限逐步退出。

    3、公立医疗机构改制置换出来的资金,除按国家规定安置职工外,全部用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或政府所属医疗机构建设,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抵顶财政预算安排的卫生经费拨款。

    4、改制后的混合所有制医疗机构中的国有资产,依法享有相应的资产权益。其所获收益,专项用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或改善政府所属医疗机构的服务条件。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解决医疗机构改制中的职工安置、社会保障及离退休人员待遇,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

    6、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改制,要确保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服务功能不变。

    (六)调整医疗服务结构,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1、调整城市医疗服务结构的重点,是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构建城市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分工合理、配合密切、互为补充、双向转诊的新型城市医疗服务体系。

    2、加大城市医疗卫生资源调整力度。试点城市应将现有政府所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部分城市二级医院改造成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以改造成政府所属或政府支持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也可以改制成社会非营利性卫生服务机构。鼓励社会资金兴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城市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技术指导、人才支持、诊疗服务、人员培训、双向转诊等方面的有效合作机制,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水平,缓解群众就医困难。

    3、落实支持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的经济政策。试点城市政府要加大投入,重点支持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财政部门根据政府所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功能和任务,按其服务人口安排经常性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补助。非政府所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政府的指令性任务,或为群众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政府应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必要的补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享受国家免税政策。社区卫生服务应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年终考核各项任务完成好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政府可给予奖励性补贴,用于改善职工工作和生活条件。

    4、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体制,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要纳入城市社区建设总体规划,统筹协调实施。区级政府卫生工作的主要职能是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政府相关部门各负其责,支持社区卫生服务发展,为社区卫生服务提供良好环境。区级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调辖区内各方面力量,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区级政府卫生部门行使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管理职能。

    5、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之间双向转诊、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等相关制度,由试点城市卫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七)控制医药费用,减轻群众负担

    试点城市要改革医疗机构经济补偿机制,取消医疗机构药品加成办法,调整医药费用结构,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

    1、实行总量控制。卫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科学核定政府所属医疗机构的收支总水平,实行超收上缴、差额补助办法。科学核定平均门诊和住院人均费用标准,并严格管理。

    2、取消医疗机构药品收入加成办法,降低药品价格。试点城市政府物价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改革药品价格管理机制,合理确定政府管理药品的价格,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办法,降低药品生产和流通环节不合理的利润水平。取消医疗机构任何形式的药品加成,医疗机构要配合政府主要部门严格控制药品进价,并按照实际进价零售药品。完善处方科学评价制度,促进医疗机构规范用药行为、合理用药。

    3、降低大型诊疗设备检查治疗费用。试点城市物价部门会同卫生部门按运行成本合理确定大型医疗设备的检查治疗收费标准,降低过高的不合理价格。建立大型设备诊疗规范,严格控制过度使用,减轻患者经济负担。

    4、降低高值医用耗材费用。试点城市物价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合理确定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收费标准,并通过集中招标采购、降低进销差率等措施,降低过高的高值医用耗材进价,取消收入加成,降低不合理收费。

    5、在降低上述收费价格的同时,合理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试点城市物价部门会同卫生部门增设医疗机构处方药事费,适当提高挂号费、诊疗费、住院治疗费、护理费、手术费等,以弥补医疗机构因降低医药费用而减少的合理收入,并体现医疗服务的技术价值。不同医疗机构应划分收费档次,实行优质优价。

    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机制,积极探索按病种或服务单元收费的方式。

    6、上述改革措施同步进行。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建立科学合理的医药费用管理机制,降低不合理的医药费用水平,减轻群众过高的医疗费用负担。试点城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确定改革方案,周密测算,精心设计,充分论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对因上述改革而减少收入的政府所属中小医疗机构,财政部门应给予合理补偿。

    7、试点城市政府要加强医疗救助制度建设,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

    (八)履行政府社会管理职能,加强医疗行业监督管理

    实施医疗机构全行业监管。试点城市卫生部门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分隶属关系、不分所有制形式,依法实行全行业监管。

    1、强化政策调节和信息服务。试点城市政府要落实相关政策,为各类医疗机构平等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卫生部门要强化信息服务职能,建立医疗机构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发布各类医疗机构的服务功能、服务项目、收费价格、服务质量和管理信息等,引导群众自主择医。

    2、卫生部门要强化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和医疗质量监管,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及时向社会公布结果。完善医疗机构行业评价、群众评议办法,探索建立医疗机构服务质量、行为、管理、经济运行等综合评价制度。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加强对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医疗机构监督。

    3、强化医疗机构财务和价格监管。政府所属医疗机构和社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严格执行财政部、卫生部颁布的《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严禁私设“小金库”。其资产运营、服务价格、收入支出、收益分配等要定期考核、公布,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加强对政府所属医疗机构和社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服务价格和收费执行情况的监督。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医疗机构收费实施经常性检查监督,对违反国家有关经济政策和价格政策,损害群众利益的乱收费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4、强化医疗机构准入管理,打击各种违法行医和不正当竞争,严禁虚假医疗广告和其他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维护医疗服务市场秩序。

    5、强化医疗机构的国有资产管理,实现资产保值和有效利用。严格对公立医疗机构改制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6、规范行政执法和行业监督行为,防止多头监督和重复检查,严禁违反规定对医疗机构乱收费、乱罚款,维护医疗机构合法权益,保证医疗机构正常秩序。

    7、探索有效途径,充分发挥行业中介组织作用,促进行业自律,支持行业维权。

    三、加强领导,部门配合,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试点工作

    城市医疗体制改革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涉及面广,敏感性强,是一项艰巨、复杂的工作。试点城市政府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实施方案,广泛听取社会群众和医务人员的意见,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

    (一)明确试点任务。试点城市政府要按照《指导意见》提出的各项要求,重点抓好区域卫生规划、医疗资源调整、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建立稳定经费投入机制、完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引导社会资源发展医疗事业、控制医药费用以及加强医疗行业监管等方面工作,为全面推进城市医疗服务体制改革提供经验。城市医疗服务体制改革试点要与深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协调进行。

    (二)健全工作机构。试点工作由试点城市政府组织进行。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组织卫生、计划、财政、民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物价、中医药、食品药品监督等相关部门,组成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共同推进试点工作。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要大力支持试点工作,会同试点城市认真制订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保证改革试点顺利推进。

    (四)试点城市各有关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发扬求真务实作风,深入医疗机构和社区,开展调查研究,加强部门沟通协调,组织广大医务人员积极投身改革试点,扎扎实实做好工作,务求试点取得成效。, http://www.100md.com(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