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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741202
药品招标:十大死穴亟待解药
http://www.100md.com 《医院领导决策参考》 2004年第11期
     药品招标的“十大死穴”:代言人缺位成先天不足,药品招标乃至医药流通体制改革过程中,介入的政府部门越来越多,从最初的纠风办、之后的计经委、物价局、药监局,到最后的卫生局等,部门虽然林林总总,但反观医药改革的利益主体,我们会发现代言人的缺失始终是一道瓶颈。

    医院的代言人是卫生部,这是顺理成章的事;经贸委等权作药企的代言人,似有勉强之意;而社会保障部等要代表患者、消费者发言,则有名不顺来言不正的味道。这是由于社会保障部主管的是医疗保险资金的支出,而我国目前享受社保、医保的人数还不是太普遍(比如农村地区),社会保障部关心的也主要是公费医疗部分。可见,消费者和药企代言人的缺失,确立了卫生部门在药品招标过程中的主导地位,这种地位并没有因为医药流通体制改革而有所弱化。相反,由于所有药品招标都是以医院为主体,卫生局又是医院招标活动的倡导者,虽有“政府部门不得强行干预”的警训,但以药养医的旧格局决定了要实现国家计委关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降价后产生的好处由医患双方共享”的目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垄断挑战“三公”底线 药品采购的初衷是实现阳光操作,然而它实际的过程中只强化了采购方的权威,导致招标不公屡见不爽。一是标书条款不公平。标书大多由卫生行政部门或医疗机构等招标方单方面制定,《合同法》对它约束不大,条款比较有利于医疗单位。药品购销的结算原则是货到付款或约定付款期限,现在标书一律写明3个月汇款(不按时汇款也没有责任约定),这就大大增加了企业利息支出。标书对购货数量和送货时间也很宽泛,使供货方无法周密、科学地安排产销。在中标企业和医疗机构签订的协议中,歧视性的条款随处可见。比如:招标药品没有数量,一旦要货需限期送达,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而医疗单位却可不执行合同;遇到国家调整药价,调低了,仍按原来的扣率执行;调高了,医院得利,和供应商没什么关系,等等。二是交易行为不公正。有些省市招标机构对同一种产品选择三家企业同时中标,逼着中标企业再和企业谈进货数量,这样中标企业间又不得不用“折扣”、“赞助”等手段进行二度厮杀。三是评标过程不公开。不少参与投标的企业在中标结果公布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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