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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741183
13家行业协会上书国务院:请求终止药品招标采购
http://www.100md.com 《医院领导决策参考》 2004年第9期
     3月底,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等13家医药行业协会联名上书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呼吁调整药品招标代理费政策后。日前,上述单位再一次联名上书国务院吴仪副总理,提出了“关于请求终止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建议”,现全文刊登,请关注。 尊敬的吴仪副总理: 您好!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已经经历了五个年头。为了回顾五年来药品招标采购工作实践,积极探索在市场经济下医药商品的现代流通模式,3月18—20日,来自13个全国及省市医药行业协会的会长、秘书长汇于杭州研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一致认为,五年来药品招标采购工作虽然取得一些成效,但是弊多利少,没有实现让利于患者和纠正不正之风的预期目标,而医药企业却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产生了诸多不可忽视的问题和弊端。政府、医药企业、医疗单位和人民群众都不满意。实事求是地评估我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加快推进“三项制度”改革步伐,已成为全国医药企业的迫切愿望。 存在的主要问题 招标主体错位,不依法、不规范招标现象依然如故 医疗单位是招标主体,但全国各地在实际操作中,却是“五花八门”,形成新的政企不分、政事不分的格局。在这种大背景下,药品招标更强化了医疗单位在采购上的垄断地位。尽管国务院、各省市政府有关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但在部门利益驱动下,往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依法、不规范的招标依然如故。国务院8号文件对招标主体、招标文件、评标办法、招标范围、购销合同文本都作了明文规定。但各地招标往往是各自为政,为我所用,有的在具体操作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而政府有关部门对这种极不正常现象监管不到位,导致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陷入误区。 招投标双方地位不平等,背离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医疗单位既是招标规则的制订者,又是执行者。而医药企业则在买方市场下沦为“弱势群体”,面对带有部门利益趋向的不平等、不公正招标规则,只能逆来顺受,委曲求全。在中标企业和医疗单位签订的药品购销协议中,对中标方要求非常苛刻,而招标方却不承担任何风险和违约责任。如有的地方招标时只有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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