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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741603
怎样的误诊要负法律责任?
http://www.100md.com 《医院领导决策参考》 2003年第3期
     一位年近40岁的女士突然发现脖子上出现一肿块。遂到某市医院就诊并对肿大的淋巴结进行活检,病理报告为“非典型曾生”,因炎症引起。医生便据此给她抗炎治疗,肿块很快就消失了。两年后这位女士旧病复发了,到省级医院检查最后被确诊为“淋巴瘤”。听到这个消息,这位女士震惊了,她认为是第一家市级医院误诊了,才导致病情恶变,愤怒之下将医院告上法庭。后经两级鉴定,均不属于医疗事故,是疾病本身发展的结果,医院没有败诉。而张先生的不幸命运则和上述女性不同。张先生患有肺心病,在一家医院接受治疗后,咳嗽、气喘等症状很快得到有效控制。但不想一次输液时出现输液反应,医生进行紧急处理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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