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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税收:到底谁说了算?
http://www.100md.com 《医院领导决策参考》 2004年第4期
     2004年第3期本刊在基层呼声栏目中刊出“名不正、负担重,营利性医院危机四伏”一文后,引起许多医院特别是营利性(民营)医院院长们的共鸣。为此,本刊记者就“医院发展与税收”问题,向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人士交换意见。该人士表示,医院税收成为热点是医改的结果,在当前医改形势下,税收对医院特别是民营医院的发展产生巨大影响,但是当前医疗卫生行业存在巨大税收黑洞也是事实,他举例说,仅去年北京西城区就近15亿的医院收入无法纳税。同时,他还向记者提供了一份来自山东沂源县税务机关的内部上报材料,现全文刊登出来,供参考。

    山东沂源县鲁村分局医疗卫生行业税收专项评估报告 过去人们总认为医疗卫生行业是免税单位,就更不用说纳税了,但近日山东沂源县国税局鲁村分局组织开展了医疗卫生行业专项税收评估,对所辖的乡村卫生院对外销售药品、药械以及自制药品、药械进行了重点评估,发现该行业管理混乱,税款流失严重。

    评估中发现主要问题

    一是税收意识不强。在评税初期,医院领导及财务负责人感到不理解:“医院是非盈利性公益事业单位,怎么还上税?”从而可以看出,他们对税收政策缺乏了解,评税人员对医疗单位涉及到的有关增值税纳税事宜作了详细地解释:医疗机构作为独立单位相互之间进行药品、药械的调拨、批发以及自制药品、药械对外销售是一种销售行为,应缴纳增值税。评税期间,卫生局领导前来咨询:“我们乡镇卫生院负责对乡村卫生室代购分发药品,属代购货物行为,不应缴纳增值税。”根据税收政策规定,对代购行为不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征收增值税:(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2)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发票转交给委托方;(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与委托方结算货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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