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 > 信息荟萃
编号:11022124
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
http://www.100md.com 2005年10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国人部发〔200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卫生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建立以来,录用主管机关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普遍制定下发了公务员录用体检办法和标准,这些办法和标准对选拔高素质的公务员发挥了重要作用。人事部、卫生部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机关工作的需要,坚持尊重科学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并广泛听取医学专家、法律专家、从事录用工作人员等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制定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现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在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体检时,参照执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要在录用主管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医院要切实负起责任,选拔业务精湛、作风过硬的医务人员从事体检工作。主检医师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负责体检的医务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执行体检标准。主检医生要根据体检情况作出体检结论 ......

您现在查看是摘要页,全文长 4284 字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