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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285084
使用未经审批的商品名如何处罚
http://www.100md.com 2005年10月8日 《中国医药报》 2005.10.08
     [案例]

    2005年6月10日,某市药品监管局在某药店检查时,发现A药品包装及说明书上标示的商品名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审批,且该药品的生产企业B提供不出有关此商品名的任何批准文件。药品的商品名称在《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中都有明确规定,其中《实施条例》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药品商品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药品商品名称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在药品包装及说明书上标注。”

    [分歧]

    药品的商品名称属于药品注册批件的内容,必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对于B企业私自标注商品名的行为如何定性、如何处罚,执法人员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B企业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按假药论处的规定,即必须批准而未批准生产、进口,应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即没收违法生产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二种意见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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