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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广告惹的祸——记常州一起因药品广告引发的“连环告”官司
http://www.100md.com 2005年10月8日 《中国医药报》 2005.10.08
     处方药品“国研肾焱清肾复康胶囊”在大众媒介刊登广告称:该药用于急、慢性肾小球肾炎、隐匿性肾炎、紫癜性肾炎……服用三个疗程,各种肾病可以达到康复。常州一患者购买此药服用后身体出现严重异常反应。患者在与售药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一怒之下将生产该药品某Ъ摇⒁┑暌抵骱头⒉几靡┢饭愀娴?br>3家媒体告上了法庭,要求五被告共同赔偿相关损失及其他诉讼请求。这起因广告惹出的“连环告”官司,患者能打赢吗?

    ■“慕名”服用“特效药”险丢性命

    据原告江苏常州市民羌双妹诉称,2005年4月,她和母亲先后在常州电视台、江苏电视台、扬子晚报等媒体上看到有关“国研肾焱清肾复康胶囊”的广告。广告中声称该药品是一种“不管什么肾病都可治愈,有世界上许多的有关权威人士认证,两年来已经让6万患者康复”的治肾特效药品,在该药品的一本宣传册上也赫然标注该药是“第一个国家甲级肾病根治特效药”。羌双妹多年来深受肾病折磨,母女俩看后很高兴,以为找到了一种可以根治肾病的好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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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7日上午,羌双妹母亲按照广告上所指,赶到位于常州市新丰街的明仁堂药店咨询,并打算为女儿购买此药。该药店营业员也极力向她的母亲推荐:如果买两个疗程的“国研肾焱清肾复康胶囊”,就可以获赠半个疗程的药品。于是,母亲购买了此药。

    当天午饭后,羌双妹按照“国研肾焱清肾复康胶囊”说明书上所标注的用法与用量服药后不久便感到浑身不适,随后后脑勺开始撕裂般的疼痛,两眼视力变得模糊不清,食道也像被火烧一样难受。至次日早晨,她已昏迷。母亲多次打电话到明仁堂药店询问为何会出现这种情况,而营业员却一再表示,“‘国研肾焱清肾复康胶囊’绝对没有任何毒副作用”,“继续吃”,“不要紧的”。

    出于对根治肾病的渴求,出于对“神药”的信任,羌双妹在苏醒后又尝试着服下了4粒“国研肾焱清肾复康胶囊”。但遗憾的是,“神药”不仅未见其神效,反而险些让她丢了性命,她开始不停地吐血。家人赶紧将她送往常州市中医院抢救。经过医生的全力救治,她才得以转危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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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羌双妹的家人再也不敢相信“神药”了,随后多次与明仁堂药店交涉,希望退药,并由店方承担医药费,但药店没有同意。

    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羌双妹一纸诉状将生产“国研肾焱清肾复康胶囊”的吉林吉春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春公司)、常州市明仁堂药店业主鞠某、常州电视台、扬子晚报社、江苏电视台告上了常州市天宁区法院。

    ■原告:违法广告害了我

    原告认为,由吉春公司生产的、常州市明仁堂药店销售的“国研肾焱清肾复康胶囊”,给原告身体造成了严重损伤,精神上也造成了严重侵害;而正是被告常州电视台、扬子晚报社、江苏电视台等媒体刊播了虚假违法的“国研肾焱清肾复康胶囊”广告,也正是出于对这3家媒体的无比信赖,才使得原告相信了其所宣传的疗效,从而导致原告身体损伤。因此,请求法院判令:5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返还购药费等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计人民币319860.19元;5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被告吉春公司及3家媒体停止刊登、播出不实广告;5被告连续公开赔礼道歉不少于3次。原告同时向法院递交了医院诊断证明及广告虚假违法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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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的代理律师、江苏常州友联律师事务所朱风、彭美松律师称,我们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国研肾焱清肾复康胶囊”在被告媒体上所做的广告全部都是虚假广告,是违法的,而正是这些虚假广告造成了对原告身心的极大伤害。我们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刊登这种虚假广告,否则还会伤害更多无辜的人。

    彭美松律师称,该药广告多处公然违反《药品管理法》和《广告法》之规定,不仅超范围对处方药进行广告宣传,还利用医药专家、医疗购突颊叩拿逦?br>其疗效做证明,甚至冒用国家领导人的名义为其药品做宣传,情节非常恶劣,令人震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彭律师呼吁有关职能部门尽快调查核实情况,对违法单位作出相应的处罚。

    在原告提供给法庭的一份题为《国研肾焱清违法、虚假宣传的主要事实》的材料上,记者看到,“国研肾焱清肾复康胶囊”广告有严重篡改审批内容、夸大疗效、处方药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等共9大类虚假、违法行为。

    “国研肾焱清肾复康胶囊”究竟是怎样的一种药品呢?记者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网站上查阅了该药的广告审批文件,其处方分类为:处方药;广告类别:文;功能主治范围是:“用于热淋涩痛,急性肾炎水肿,慢性肾炎急性发作”。但是,在该药品刊登的广告中,不仅“图文并茂”,还在电视台上播出,且称:“国研肾焱清用于急、慢性肾小球肾炎、隐匿性肾炎、紫癜性肾炎、狼疮性肾炎、肾病综合症、IgA肾病、糖尿病肾病、泌尿系统感染疗效显著,三个疗程,各种肾病可以达到康复!”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5年第2期违法药品广告公告汇总中,该药以12次违法记录被公告。另外,该药也曾因发布广告违法被部分省级药品监管、工商管理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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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被告辩称:不应承担责任

    2005年7月19日,常州市天宁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被告吉春公司辩称,一、广告词只是一种宣传,是对商品的促销手段,广告词不是药品,也不是物体,不会带来任何人身伤害。二、我公司生产的“国研肾焱清肾复康胶囊”严格执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标准》要求。三、原告仅提供购买该药的凭证不能说明是该药对原告造成的伤害,原告无法举证证明其服用的六粒“国研肾焱迳龈纯到耗摇笔窃斐善淙松砩撕Φ淖壹ń崧邸8?br>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未能举出足以说明其主张的证据,只能对自己的举证不能承担败诉责任。对于“国研肾焱清肾复康胶囊”在媒体上所做的广告是否违法的问题,吉春公司则避而不谈。

    被告鞠某辩称,其经营药品的行为是合法规范的行为,在经营过程中无过错,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作为共同被告的常州电视台和扬子晚报社在辩护中均称,他们发布的“国研肾焱清肾复康胶囊”广告程序合法,且认为原告所遭受的人身损害与他们发布的广告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故不应承担责任。江苏电视台则辩称,该台并未播出涉案的广告,原告所诉不实,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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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其提供的江苏电视台播放该药品广告的光盘中未见江苏电视台的台标,常州电视台播放该药品广告的光盘中显示录制时间为2005年6月10日,医院出具的证明只是病情诊断,并未指出原告是因为服用了“国研肾焱清肾复康胶囊”而导致了身体的损伤,这些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的主张,故其要求五被告赔偿医疗费等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其要求被告停止刊播广告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亦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违反了处方药不能在大众媒体上发布广告的法律规定以及处方药应凭医生处方才能销售等规定,不属于本案处理范畴,应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虽然在本案中,原告因未能举出足以说明其主张的证据而输了官司,但面对如此明显的虚假违法药品广告,难道就治不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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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赵宗祥

    ■相关链接

    《药品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处方药可以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介绍,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

    《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广告法》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七条第二款中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第十四条规定: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四)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赵宗祥 辑,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