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药业版 > 营销.药店
编号:11284982
药店从业人员体检报告应通用
http://www.100md.com 2005年10月10日 《中国医药报》 2005.10.10
     个体药店经理老张,因糖尿病住院一周,出院后第二天即赶上药监部门组织药店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尽管老张住院期间已经做了全面的体检,但按照当地药监部门的规定,他还是交了体检费并重新做了一次体检。

    《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匦朊磕杲薪】导觳椤;加写静』蛘咂渌赡?br>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这一规定符合药品行业的特点,有利于保证药品质量和维护用药者的健康权益。

    但是,目前的问题是,一些地方对此规定执行得过于死板,从业人员只有参加本部门认可的统一检查,才视为有效,其他任何体检报告均不认可。这样一来,难免导致重复体检,不仅给从业人员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也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比如,有的从业人员在领取驾驶证时参加了公安部门组织的健康检查,可如果药监部门组织体检,他又得重新检查;有的药店由于经销保健食品,药店从业人员在参加了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健康检查后,还得参加药监部门规定的体检。

    事实上,无论是哪一种体检,检查的项目都差不多,体检报告完全可以通用。造成重复体检的原因,一是部门和部门之间缺乏沟通,管理上条块分割;二是受利益驱使。但无论哪一种原因,重复体检的出现都说明,有关部门执政为民思想树立得还不够牢固,对药店从业人员的利益考虑得不够全面。

    文/章英,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