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齿科ProUltra根管治疗头等产品分类界定明确
http://www.100md.com 2005年11月3日 《中国医药报》 2005.11.03
     本报北京讯 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印发通知,对齿科ProUltra根管治疗头等产品作出分类界定。具体涉及产品如下:

    作为Ⅰ类医疗器械管理的是:尿电解质稀释液;一次性使用吹气嘴。

    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的是:齿科ProUltra根管治疗头;深蓝·脂质体喷剂产品(如具有药理学作茫魑┢方泄芾恚还亟诔中欢疃牵–PM仪);眼部敷贴;鼻塞;吸棒;长期置留导尿管疏通溶液;心脏固定器(若不进入血液循环系统,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钳夹实验系统(如果不接触血液,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微电脑干式冷冻血浆解冻加温仪;升温仪及升温、降温毯。

    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的是:透析冲洗用生理氯化钠溶液;跟腱修复缝合固定系统;Micro弹簧圈用分离控制盒及连接电缆;心脏固定器(若直接进入血液循环系统,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钳夹实验系统(如输液泵或注射泵接触血液,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

    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是:X、γ射线防护门、窗、传片箱;氧舱测氧仪;加热中心;HIV-HCV斯马特管;乳房假体辅助工具;输液器加温装置;CompoGuard自动采血混合仪。

    通知指出,上述凡界定为医疗器械的产品,从2006年6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类别。从发文之日起,有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受理该类产品的注册申请。

    (国讯),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