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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在应对医疗诉讼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http://www.100md.com 《中华医学实践杂志》 2005年第10期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人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广大患者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维权意识不断增强。近年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医疗纠纷的案件逐年增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颁布实施以及医疗纠纷诉讼实行举证倒置原则,在医疗事故争议诉讼中,医疗机构承担较大的举证责任和较高的抗辩要求。据统计,从2002年9月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后,至今在2年多时间内,本院发生医疗诉讼案件共计6起,而本院从1992~2002年在10年内发生的医疗诉讼案件仅为3起。在此,结合本院这6起医疗诉讼的审理过程,讨论在医疗诉讼中医疗机构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以期保护医院的合法权益。

     1 医疗机构在医疗诉讼中要注意诉讼代理人的选择

    在以前的诉讼中,医疗机构一般由医务人员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而他们因为缺乏法律专业知识,难以掌握法律的科学性、严谨性与复杂性,因此在庭前举证、法庭质证和法庭辩论中往往不能抓住问题的关键,运用法律的能力不强,从而导致诉讼的失败。有的医疗机构也采取另一种办法,认为打官司是律师和法院的事,为了图省事,花钱聘律师应诉,殊不知,医疗纠纷诉讼中往往会涉及专业性很强的医学知识,而律师因缺乏医学知识,对患者提出的一些诊疗问题,不能很好的解释,或采取回避的方式,在庭审中被动,影响了诉讼结果。我们认为由专业律师和医学专家组合是最为理想的诉讼代理人。因为专业律师熟悉医疗有关法律法规,在庭审中会充分利用所掌握的法律知识,保护医院的权益。医学专家在法庭上,可以对患者提出的医学问题给予专业化的、科学化的、合理化的解释,从而在法庭上树立医院的良好形象,解决律师不能应对的医学问题。

    2 医疗机构在医疗诉讼中要重视证据的调查取证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医疗机构在开庭前要注意准备三个方面的证据,一是患者本人的资料,如患者的一般情况、在本院的门急诊记录、住院病历、各种检查结果、收费票据等,必要时还应搜集患者在其他医院的有关病历资料,从而确定患者在医疗机构接受所有诊疗的事实;二是医疗机构的佐证,如接诊医务人员的书面情况说明、医学专家的分析或证词、医疗行为的有关器皿等,从而确定医疗机构行使医疗行为的事实;三是作为要知证据的医学文献,如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所确定的医疗卫生制度;国家药典资料及卫生行政部门、中华医学会组织编写的《诊疗常规》或《诊疗规范》等技术规范;全国统编的高等医学院校教科书和权威性的医学文献,如《实用内科学》、《实用外科学》、《实用妇产科学》等;循证医学证实的诊治方案 [1] 。医疗机构碰到不配合取证或不能取证的情况时,要申请法院去调查取证。

    3 医疗机构在医疗诉讼中要明确诉讼双方的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作出了医疗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因而在诉讼实践中,法院常以医院不能举证而败诉。实际上举证责任倒置只是部分倒置,并不等于医疗机构承担全部的举证责任,患方也有举证责任。因为一般构成侵权行为要有4个构成要件:(1)行为人的行为违法性;(2)行为人有主观过错;(3)有损害后果;(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 [2] 。而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分配举证责任,只要求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和有无主观过错两个要件上承担举证责任,并不是所有举证责任都“倒置” [3] 。患方应承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最基本的举证责任,即存在医患法律关系的举证责任,以及患方是否存在损害后果,是否有实际损失,实际损失程度等其他的举证责任。

    4 医疗机构在医疗诉讼中要重视法院委托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纠纷诉讼往往涉及专业性很强的医学知识,而法院法官缺乏这方面的知识,为客观公正解决医疗纠纷案件,法院往往委托各级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如本院的6起医疗纠纷诉讼中有3起法院申请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鉴定结论作为医疗纠纷诉讼的一个关键证据,直接关系到诉讼的成败,因此医疗机构应全力准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在配合医疗事故技术事故鉴定过程中,医疗机构应注意以下方面:一是由本院相关专业知名专家作为代理人参加鉴定,因为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专家组的提问专业性很强,非本专业的人员回答容易出现偏差;二是对患者诊疗资料和证据资料的准备要充分,尤其是原始病历资料,将作为专家组鉴定的主要依据;三是在鉴定前要组织本单位的专家,正确评估该病例,分析医疗机构证据材料存在的不足,有针对性地对证据进行补充,同时可以预见鉴定专家组可能提出的问题,进行必要准备。

     5 医疗机构在医疗诉讼中要注意与法官在医学法学方面的沟通

    由于法官不熟悉诊疗过程,而法官依据法律断案。因此医疗机构需要与法官进行交流,将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进行法律化的翻译。首先医疗机构要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和法学原理,在卫生法律之间存在冲突时,效力大小依次为人大及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卫生法律、国务院制定的卫生法规、卫生部制定的部门规章。因此医院要熟悉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对相互矛盾的要进行正确的选择;其次要有针对性地、通俗易懂地向法官介绍医疗卫生行业的习惯,一些医疗行为属于行业习惯,难以找到明文的依据,要使法官对此进行了解并认同;另外要使法官了解医疗行为的科学性、复杂性和不可预见性,当前的医学发展还有许多未知领域,对一些疾病人类还未认知,还不可能治愈患者所有的病痛;最后还要与法官进行沟通,医疗服务不同于其他行业,它属于一种有风险的服务,医生只能在权衡利弊之后,采取不同的诊疗方法,并努力将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把对人体的危害降低到最低。由于当前医疗事故处理的制度还不完善,立法上、实践中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 [4] ,因此医疗机构的维权工作人员要加强法律的学习和研究,切实保护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李明刚.正确理解和应对医疗诉讼举证责任倒置.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3,19:501-502.

    2 李仁玉.民法学总论.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9,247-254.

    3 王剀戎.医疗纠纷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2,18:459-462.

    4 余乃勇.完善我国医疗事故处理制度的建议.中国医院管理,2001,21(11):25-27.

    作者单位:300162天津,武装警察部队医学院附属医院

    (编辑:日 强), http://www.100md.com(陈志军,陈礼明,毕桂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