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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殖技术应用中的伦理问题
http://www.100md.com 2005年11月7日 生殖就医网
     辅助生殖技术是指代替自然生殖过程某一步骤或多个步骤的辅助生殖手段。由于生殖技术直接触及人类道德生活最保守的领域,因而引发许多涉及患者及医务人员的伦理问题,目前这些伦理问题主要反映在人工授精、体外授精及无性生殖几个方面。

    一、人工授精技术应用中的伦理问题

    人工授精是一种造福于人类的生殖技术,其道德价值是应该充分肯定的,夫精人工授精因所涉及的技术行为关系仅限于夫妻之间,采用的是丈夫本人的精子,一般很少引起道德上和法律上的争议和异议。但对非配偶的供精人工授精(AID)的实施,却存在着种种道德阻力。

    (一)患者、人群的伦理问题

    1.传统的“亲子观念”——父亲的确认 供精人工授精会不会造成亲属关系的混乱,这是人工授精所面对的最为突出的道德问题。

    采用供精人工授精技术,在客观上必然造成了社会学父亲与生物学父亲两个共同存在的局面,如何确定谁是真正的父亲?看待这一问题,必须明确这一前提,为解决男子不育症而开展的供精人工授精决定了这一技术运用首先要超越和冲破传统的血缘亲属观,没有这一前提,那么这一医学技术就会失去生命力,就会失去其存在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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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统的“亲子观念”强调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生物学联系,采用异源供精人工授精(AID)技术出生的孩子,可以说有两个父亲,一个是养育他(她)的父亲,一个是给他(她)遗传物质的父亲,即供精子者。不孕、不育夫妇及其他人过分看重生物——遗传的亲子观念,认为这个孩子的真正父亲是后者,而不是前者。这种传统的亲子观念对人们的影响是很大的,这种阻力会影响我国AID的开展,也影响其道德价值。

    供精人工授精的亲子关系所存在的问题,类似于传统道德和习俗中儿女收养过继的情况,有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可按现有法律的抚养赡养原则来处理、判定亲子关系。根据我国的继承法,领养子女有继承权,也就是说,领养子女对养父母在尽了赡养义务之后,有继承财产的权利。如果仅仅凭借生物学或遗传学上的联系,在对孩子的教育、抚养未尽任何义务,也就谈不上任何道德和法律的权利。反之,供精人工授精所生孩子,对生物学父亲也不存在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而一个社会学父亲(养育父亲)则对供精人工授精儿有道德和法律上权利和义务。亲子关系要通过长期的养育行为建立,养育比提供遗传物质更重要。因此,供体人工授精儿的父亲当然是要求得到这一孩子并承担抚育义务的父亲。在这一特殊的领域,不能以血缘关系作为判断亲子关系的主要和惟一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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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法律上应该确定AID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同等地位,父母对AID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亲”虽然有两个,一个是社会学父亲,一个是生物学父亲,但多数国家都倾向于不让孩子了解其生物学父亲,因为这样有利于家庭的稳定。近年来英国通过一条议案,即当AID子女获得适当的忠告后,可以了解不提供姓名的供精者的某些情况。在所有国家中,只有瑞典给孩子了解供精者情况的法律保护,但同时有两个条件,即保证孩子在完整的家庭中成长为上策,AID子女成人后有权查阅供精者的记录,法律规定供精者的资料至少应保留70年。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做法是把可提供的信息仅限于证实其母曾接受过人工授精,其他资料概不泄漏。

    总的来说,子女虽然有了解其生物学父亲的权利,甚至在医学上特定的时候有必要了解其生物学父亲的情况(如AID所生子女需要做器官移植时),但这影响AID所生子女家庭的稳定,同时也影响对捐献者利益的保护及对捐献者匿名的要求。因此,较为稳妥办法是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妥善保存供精者的相关资料和供精人工授精记录,AID子女还是不要知道供精人工授精的相关情况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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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非婚妇女可否进行人工授精 在美国等西方国家,人们受个人主义、自由主义文化观念影响,认为自己有权选择结婚、不结婚或同性恋家庭的自由,因此,这些人认为采用AID技术得到子女是理所应当的。美国最高法院的一些判例也表明,未婚妇女有接受AID生育子女的权利。对于在此种文化背景下形成的对此种行为的伦理观,我们不应该妄加评论,但多数国家对此种行为还是不赞成的。如法国、瑞典、德国的法律明确规定,对人工授精技术的实施仅限于不能生育的夫妇。我国虽无明文法律条文,但人们的道德观念还是倾向于没有父亲的单亲家庭不利于子女的成长,而且多数人仍然向往完满的家庭生活。因此,人们不提倡为非婚妇女进行人工授精。人工授精仅施于夫妇双方中丈夫患有难以治愈的不育症或遗传病的已婚妇女,以及夫妇双方Rh血型问题等。

    关于孀居者应用AID技术生育子女,存在着与未婚妇女同样的弊端,因此也应限制。因为人工授精技术具有作为生育保险为人类谋幸福的道德价值。在从事危险工作之前,丈夫可以把精液储存于精子库以防不测。如果孀居者使用亡夫生前储存精子库的精液进行人工授精,这是一种特殊情况,是其道德价值的体现,可以酌情考虑允许进行人工授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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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家庭道德纠纷AID技术最容易引起家庭道德纠纷,为了避免这一纠纷,首先要确认AID技术使用道德与否。其惟一标准看它是否促进家庭幸福,而同时又对社会不造成伤害。如果夫妻是在知情同意下选择AID技术,而且做到绝对保密,那么是合乎道德的。然而,即使夫妻双方知情同意,由于患者、家属的道德观念、价值观念接受不了或者内心承受不了以及社会舆论的冲击,有时也会引起纠纷。如我国上海1987年发生的第一例人工授精案最终以夫妻离婚而告终,所以说家庭道德问题是AID技术使用中表现在社会学方面的突出的难题。

    4.精子商品化是不道德的 在西方一些国家出现了精子的商品化,最大的坏处是精子质量难以保证,进而影响到后代的身心健康。在我国个别地区也有此现象存在,它解决了一些男性不育症家庭的生育问题,然而,不育症患者及其家庭由于盼子心切或者缺乏相关的一些基本知识,草率从事可能导致后代的生命质量问题。我们应该坚决反对精子商品化,精子商品化是一种违背人类道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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