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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实施传染病人集中、分类收治
http://www.100md.com 2005年11月8日 大众卫生报
     本报讯 从今年11月1日起,凡在长沙市范围内发现的各类传染病病人将统一由传染病医院(病区)收治,其他不具备隔离条件的综合性医院一律不再收治该类病人。这是日前长沙市卫生局、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发文作出的规定。

    据介绍,新的规定有三个鲜明的特点:一是传染病人集中收治。长沙市市区及四县(市)目前已分别设置了传染病医院及传染病区,承担收治传染病人的任务。此次联合规定,除上述传染病医院(病区)和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设置的部分部、省属传染科外,其他医疗机构一律不再设置传染病(包括以设置“肝病”科的名义收治病毒性肝炎患者)门诊及病区。在传染病中医治疗方面确有专长的中医医疗机构,须事先征得省中医管理局的认可,并符合设置标准条件,方可经相应卫生部门批准设置传染科执业项目。

    二是传染病分类收治。凡在长沙市范围内发现的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及参照甲类传染病(非典、人高致病性禽流感、肺炭疽等)管理的传染病人(疑似病人)及艾滋病人(病毒携带者),属本市城区的转至长沙市传染病医院,属县(市)的转至已设传染病隔离病区的县(市)级医院。国家制定的结核病控制规划实施期间,肺结核病病人的诊治管理归口市及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设有呼吸病隔离病区的医院(市中心医院、市传染病医院、省结核病防治所等单位)。血吸虫病人原则上归口当地血防机构接受指导治疗,其中急性血吸虫病人必须到已开设病床的血防机构或有条件的综合医院住院治疗。其他乙、丙类传染病人,如已参加市级医疗保险应先到市传染病医院首诊,如病情需要转至三级医院的(结核病除外),必须经市传染病医院出具转诊证明。

    三是违规收治拒付医保金。两部门要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门诊及住院病人中,如发现需要转诊的传染病人,应及时转到指定的传染病收治机构,不得截留或放任流失传染病人,严防疫情扩散。对卫生医疗机构违规收治传染病人的,将责令其改正并进行相应的卫生行政处罚。医保管理部门对已参加医疗保险、需住院治疗的各类传染病人,严格实行集中收治和分级管理的规定,如违反规定收治传染病病人,医保经办机构将拒付医保统筹基金。本报记者 汤江峰 通讯员 李杰, http://www.100md.com(本报记者 汤江峰 通讯员 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