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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如何办好事
http://www.100md.com 2005年11月21日 《中国医药报》 2005.11.21
     ▲本期模拟场景

    某天下午,一患者突发过敏性哮喘,因家住某药店附近,知道该药店有坐堂医生,便直接来到该药店,请求坐堂医生给予治疗。坐堂医生发现患者病情较重,又时值下班时间,就建议他到医院去,但患者再三请求,坚持让坐堂医生给予治疗。从“救死扶伤,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的角度出发,坐堂医生当即给予处置施救,但在救治的过程中,患者出现休克,药店的营业员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但患者在送到医院不久后死亡。事后,该患者家属要求药店负全部责任。面对这种情况,药店该如何处理?

    ▲预告模拟场景

    12月模拟场景1:一天,一位20多岁的女顾客来药店买药,交款时掏出一张面值50元的钞票。收款员接过钱后发现是假币,于是要求她换一张。但顾客却说这是两天前来该药店买药时收款员找给她的。遇到此景,收款员如何是好?

    编者注:请于11月25日前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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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模拟场景2:小王在一家小型连锁药店做收款员。这天一名中年妇女买药交款时说小王找给她的零钱不对,说她给了小王20元,药品价格为5元,应找给她15元。而小王则说,顾客只给了10元,应找5元。顾客要求查点现金对账,小王按照要求同顾客一起点完钱,结果证明小王说得对。但顾客依旧不依不饶,说小王就是多收了她的钱,又说你们药店自己的账,你们当然有数,怎么算都不会错。顾客要求小王向她赔礼道歉,药品也不买了,而且要小王还回她的20元,要不然就打电话投诉。遇到这种情况,小王该怎么办?

    编者注:请于12月9日前回复。

    2006年1月模拟场景1:我们的药店不大,药师也就是营业员,在卖药的同时还要回答顾客的一些询问。一天,正当我忙于应酬时,一位40来岁的中年男子问我:“我老婆肚子痛,该吃点啥药?”我说:“您单说肚子痛很难用药,胃病、肠炎、胆囊炎或肝胆及泌尿系统结石及寄生虫等都有可能表现为肚子痛,女同志还要考虑是否是妇科病。”他让我拿几种药给他看看,我拿了几种药给他,他边翻看说明书边问:“哪一种药副作用小点?”还要我解释说明书中的医用术语——什么叫首过效应、半衰期……以及腰痛算不算肾病,有些药为啥要饭前或饭后服等。其他顾客等得不耐烦,有的为赶时间另就他店。此时我又急又烦,遇到这样的顾客,营业员该如何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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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注:感谢浙江省海盐县澉浦镇红太阳药店步良观提供场景。请于12月23日前回复。

    联系:北京市海淀区文慧园南路甲2号中国医药报社采编二部支卫东(邮编:100088)

    电话:(010)62213355-2201(010)-62215507E-mail:zhiwd@cnpharm.com

    ■观点一:引以为戒

    ◆两条腿走路

    遇到这种情况,不妨按“两条腿走路”的方法处理。首先,由药店的坐堂医生采取措施为患者临时救治,同时,让店员打电话向“120”求援。因为药店的坐堂医生只能为患者开具处方和实施简单的救治,无法采取静脉给药和吸氧等措施,更无法对患者实施心电监护等。所以,病情危重的病人让坐堂生救治有可能会耽误病情。药店在实施人道救援的同时,应理性地寻求专业救护,而不能等病人出现休克症状后,才去拨打“120”。而且,药店还应让店员同时与病人家属联系,询问病人病史及日常用药情况,并将病人当时的病情、与“120”联系的结果告诉其亲属,请病人亲属尽快到达现场。这样处理容易获得病人及其亲属的理解,也能争取到宝贵的抢救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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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临汾竹林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刘建富

    ◆不予接待是对病人负责

    笔者在工作中也曾遇到过这种情况,但我会向顾客说明,我们这里没有完备的抢救设施,所以条件不容许在这里接待您。有些顾客表示不理解,认为简单包扎、治疗一下就行了,此时我会告咚牵丝吞峁┯胖史袷俏颐且┑甑淖?br>旨,既然此时不能为您提供满意服务,而且条件确实不允许,所以不予接待是对您健康负责,请您尽快到医院治疗,以免延误病情。

    江苏省东台市皮肤病防治院 杨玉明

    ◆“治病救人”要量力而行

    药店是销售药品的地方,并非行医之处。按照药店《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和国家对药店坐堂医生职权的界定,药店并不具备接诊危重患者的资格和能力。因此在此事件中,药店的坐堂医生存在主观过错,药店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即便药店的坐堂医生是在病人“再三请求”下施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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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来“治病救人”是一件好事,但“救人失当”就会给自己和他人带来损害。通过这个案例,我们要提高职业警惕性,所谓“没有金刚钻,别揽瓷器活”。对于一些诸如发烧、感冒等病理简单、病因明确的常见疾病,药店的坐堂医生可根据患者病情开具非处方药品为其治疗,但对于一些突发性重大疾病,药店的坐堂医生应及时拨打急救电话,请求医院迅速接诊,而不能“越俎代庖”为其施救。这样做不仅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病人负责,对药店负责。

    河南洛阳明康药业有限公司 王献波

    ■观点二:依法解决

    ◆配合相关部门举证

    由于患者在送到医院后不久死亡,这已经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医患”与“店患”矛盾。面对患者家属要店方负全责的要求,店方应避免私下协商处理,而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众多案例说明,“私了”的处理方式往往会留下诸多后遗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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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店方不同意患者家属的要求,患者家属必会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店方应聘请专业律师代为应撸⒆龊孟喙鼐僦すぷ鳌T诨颊呒沂粝蛉嗣穹ㄔ禾崞?br>诉讼之前,还必须由当地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对本次事故责任做出责任认定,此时店方应积极配合鉴定机构进行认定,做好人证、物证的准备,在听证时逐一列举,证实自己已尽救治责任。倘若争辩双方对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的责任认定无异议,店方应按责任大小给出相应赔偿。如一方对认定结果和赔偿有异议,则可提起复议或诉讼。

    总之,药店应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并承担法定责任,不推诿,不逃避。

    山东益寿堂药业有限公司 郭胜利

    ◆强调施救是应患者要求

    针对场景中的情况,笔者认为,由于药店及坐堂医生不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因而不能行使医疗行为,故其行为属无证行医。所以,药店应当首先对患者家属仔细说明情况,取得死者家属的谅解。同时,要积极通过卫生主管部门和法院对双方的责任进行调查确认,然后确定药店、坐堂医生和死者各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但在通过法律等途径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可提出药店及坐堂医生对患者予以施救是出于患者的主动要求,虽然药店及坐堂医生的救治行为未能有效缓解患者的病情,但药店及坐堂医生的救治如不存在疏忽和错误,且患者出现休克后,能主动及时拨打急救电话,那么药店及坐堂医生的所承担责任应依法予以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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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明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李宝

    ◆积极进行证据留存

    药店应立即做好三件事:一是请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现场查验开具的处方、施救药品包装及残留物、已用治疗用具,对这些物品,卫生行政部门应予封存,等待进一步核查;二是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三是主动蚬膊?br>门报案,督促死者亲属妥善处理尸体,防止事态扩大,影响正常业务。待法定结论出来后,如坐堂医生或药店有过错,甚至违法,应主动承担民事或法律责任。如坐堂医生和药店无过失,也应主动上门,慰问死者亲属,扩大药店的公信力。

    四川大竹食品药品监管局 范仁祥

    ■观点三:药店要对事故负责

    ◆延误抢救时机的是药店

    坐堂医生应该知道和意识到,过敏性哮喘发病急、来势猛,处理不好会危及患者生命。救死扶伤、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是每个医务工作者的职责,但是坐堂医生应该充分衡量自己抢救病人的能力,是否具备抢救病人的设备和条件,如氧气、呼吸机、心电监护仪、抢救药物等。如果不具备这些条件,就不能答应病人的要求,而且在抢救一开始就应该拨打急救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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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场景中,坐堂医生在患者再三要求下,当即进行施救,后在患者出现休克的情况下,营业员才拨打了急救电话。可以说,这个过程延误了患者的抢救时机。药店没有抢救病人所需要的医疗设备,不具备抢救病人的条件,更没有留下病人进行治疗的资格,因此,对此事件的后果,药店应负责任。

    上海浦东新区三林镇沿浦药店 王明顺

    ◆坐堂医从医行为代表的是药店

    就本场景来说,我认为药店应负全部责任。理由有三:一是药店本身有过错。药店本就不该设坐堂医,药店和坐堂医的行为是违法的。二是坐堂医有过错。作为一名医务工作者,坐堂医在“发现患者病情较重”的情况下,应意识到可能出现的严重后果而积极劝说病人到有施救条件的医院进行治疗,不能顺从没有意识到本身病情严重程度的患者的“再三请求”W靡降男形且恢盅现夭桓涸鹑?br>的行为,所谓“救死扶伤,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的说法是推卸责任的借口。三是药店应对坐堂医的行为负责。坐堂医是药店聘请的,从医行为代表的是药店而不是个人,所以,其行为造成后果的责任承担者应是药店。因此,药店在这件事情上无论如何都脱不了干系。药店应以积极的态度处理此事,承担起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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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上街区分局 赵卫华

    ■观点四:药店不负任何责任

    ◆后果应由死者自行承担

    本案的关键是对受害人“再三请求”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我认为,死者应该对自己的病情有基本了解,对自己可能面临的危害结果有明确的认识。在这种情况下,他坚持让坐堂医生给予治疗的行为,应该认定为明确表示愿意自行承担这种损害结果。而且,这个损害结果并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所以,药店可以以“受害人同意”为理由对死者家属要求赔偿的请求予以抗辩,不承担责任。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食品药品监管局 陈圣威

    ◆坐堂医实行救治是个人行为

    本场景中,应当明确患者死亡的责任区分。首先,药店是药品经营企业而不是医疗机构,其职责是为顾客提供安全有效的药品,并不具有为患者提供救治的义务。其次,正因为药店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是医疗机构,所以即使药店的坐堂医生具有医师资格,其行为也仅限于为顾客提供咨询、义诊服务或宣传合理安全用药知识等公益性活动,而不能进行看病开药、救治等行为。场景中的坐堂医生为患者实行救治,是其个人行为,与药店并无直接联系,即便存在赔偿责任,也与药店无关。再者,患者是在医院死亡,在药店只是休克,患者家属与患者死亡的医院构成了医患纠纷,应当向医院而不是药店提出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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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药店应当向患者家属说明原因,分清责任,建议患者家属向医院提出承担责任和索赔要求,而不应该由药店承担患者死亡的责任。但在说明过程中,应注意方式方法,避免患者家属情绪激动而使矛盾激化,影响药店形象。

    山东省五莲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李军

    ◆要求药店赔偿理由不足

    我认为患者家属要求药店负全部责任的理由不充分。其一,药店的坐堂医生是在“下班时间”对患者施以救治的,其行医行为从法律角度讲属于“个人行为”,与所供职的药店没有因果关系。其二,“救死扶伤”是每位从医者应尽的义务,在患者再三要求下,坐堂医生对患者进行相应的处置施救,属于正常的救助行为,即便存在“救治过失”,也应在进行相应的医疗事故鉴定后,再确定是否负有“延误病情”的治疗过错。其三,患者本就病情较重,发生意外在坐堂医生为其施救前就客观存在,其家属要求药店赔偿属于“责任转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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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于以上三点,我认为药店对患者家属的不合理要求应予以回绝。

    河南省偃师市翟镇东洼药店 任凤阁

    ■点评

    ◆没有金刚钻 别揽瓷器活

    点评人:山东省日照市五莲食品药品监管局 厉福堂

    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药品监管局 张宏文

    河南省西峡县药品监管局 贾博

    我国实行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特别是去年下半年在零售药店实行非OTC抗菌药凭处方销售以来,药品零售企业为保住利益,纷纷聘请“坐堂医”解决处方来源问题6率瞪希壳啊白眯幸健钡慕缍ū曜疾灰唬浜戏ㄐ缘娜隙ㄒ泊嬖?br>较大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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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我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业医师要严格按注册的执业地点和核准的执业范围进行执业活动。药店要设“坐堂医”,按照以上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坐堂”地点的专业技术人员。换言之,即使“坐堂医”具备执业医师资格,也要经注册后才能依法从事医疗服务。事实上,现阶段我国药店中设置“坐堂医”是不可能同时取得以上合法条件的。

    此外,2001年12月5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原国家药品监管局、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出台了《关于严禁在药品零售企业中开展医疗活动的通知》(卫医发[2001]337号),明确对零售企业中以“坐堂医”、“义诊”、“医疗咨询”等名义非法开展医疗活动叫停。

    如果该药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坐堂医生的诊疗行为就属非法行医行为,即使主观是善意的,处置是合理的,其行为客观上也属违法,药店作为民事行为主体要对患者的死亡承担责任;如果该药店取得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坐堂医生也具备执业资格,那么,药店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就需要相关部门裁定,比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甚至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进行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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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起纠纷也提醒药店,应增强法律意识,在为顾客提供服务时要量力而行,依法从事。否则,好心有可能办不成好事。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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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 百拇医药(刘建富;杨玉明;王献波;郭胜利;李宝;范仁祥;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