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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检验报告书要合理使用规范送达
http://www.100md.com 2005年11月26日 《中国医药报》 2005.11.26
     药品检验报告书是判定抽验药品质量是否合格的法定依据,也是药品监管部门对不合格药品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之一。然而一些基层药品监管执法人员对依据药品检验报告书何时做出处罚,送达不合格药品检验报告书注意的事项等认识不到位,执法中容易做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程序的行为。

    《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五条中规定,对采取查封、扣押的药品需要检验的,必须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药品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书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药品检验结果之日起七日内申请复验。但实践中,一些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提出复验申请而复验结论尚未做出时,能否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认识不一,进而导致处罚不公。笔者认为,当事人对初始药品检验结果有申请复验权,在当事人申请复验的期限内,或在当事人提出复验申请而复验结论尚未做出时,可以依据初始药品检验报告书进行立案调查,但是不能作为做出正式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

    对于不合格药品检验报告书的送达,笔者认为,除了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外,执法人员应特别注意以下两点:一是执法人员应告知当事人,如对本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报告书之日起7日内向原药品检验机构或者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复验,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药品监管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复验,并且要在《送达回执》的备注栏详细注明具体的告知内容。二是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药品检验报告书之日起7日内未申请复验的,逾期则视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或者是申请复验结果仍为不合格的,药品监管部门才可向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或使用假劣药的行为做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安徽省庐江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罗剑, http://www.100md.com